杨某某与射阳县某镇某村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射阳县某镇某村村民杨某某在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期间,由于被镇政府派到启东地区工作,妻子在某工厂担任化验员,无法种植承包田,故要求将自己的承包田划分在村里的机动地内,待回村之后再要回承包田种植,并陈述当时的村主任兼生产队长蔡某某答应了其要求。但杨某某回村后,其他村民不认可杨某某的说法,村里也不为其划分土地。因此从2003年开始,杨某某不断上访,要求某村归还其当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里多次协调未果,杨某某来到射阳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意识到此起涉及信访的矛盾纠纷具有一定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因此第一时间向镇领导汇报情况,立刻成立了调查调解小组,由两名调解员、司法专干、信访干事共四人组成,进一步调查了解情况。同时联系了镇相关部门查阅某村土地台账,确认当年的划分记录。经过实地查看和核实土地台账,在第二轮土地家庭承包档案中,没有杨某某的土地承包登记。调查小组了解到,根据规定,在本轮土地承包期间,无法再给杨某某进行土地划分。调解员认真梳理细节,制定了科学的调解方案,经过镇领导同意,迅速积极地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小组先找到当年的村主任蔡某某了解情况。蔡某某称,当时土地承包采取大稳定小调整原则,人均划分完承包田后因为不种田的人比较多,大概有8亩承包田全部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以作为村里的机动地。1998年,杨某某当时在启东上班,要求暂时把承包田划分在村里的机动地,等回来之后协商处理。蔡某某表示这件事村民是知情的,量田组的人也都知道。当时用铅笔随便将情况写在一张纸上后给了杨某某,没有签名也没有盖章。 当天下午,调解小组又召集当时土地划分量田组人员开展座谈会。调解员询问当时承包田划分的情况和没有分给杨某某的原因。刘某某称,当时杨某某在启东地区上班,家里没有人种田,杨某某就没有要承包田。李某某表示,当时杨某某确实没有要承包田,量田后最后剩8亩是加在了蔡某某头上。但是大家纷纷表示,蔡某某的陈述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群众也不知道这件事,土地不能再分给杨某某。如果非要重新分,也要等到2028年土地承包到期再说。 据此,调解小组召集杨某某、村书记、主任等人到镇调解室进行最终调解。调解员解读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法律规定。调解员根据事实,指出因杨某某没有参加土地第二轮承包,故不应给杨某某颁发土地经营权证。就算当时村主任蔡某某答应暂时保管土地届时归还,也没有字据公章,难以证明。 村书记表示,因为当时工作人员失误,愿意给予杨某某一定的农田补助,希望杨某某不再上访。杨某某表示同意。经过调解员的耐心疏导和劝解,杨某某同意到2028年承包期满之前按当时的有关政策执行。某村从2019年到2028年的九年承包期给予杨某某国家标准的农田补助。杨某某不再为此事上访,就此终止。双方签订协议书,一起十几年的信访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处工作,最后达成如下协议: 1、杨某某的承包土地到2028年承包期满前按当时的有关政策执行,如果土地不调整,在本组的机动田里安排。 2、从2019年至2028年的九年期间,某村每年给予杨某某按1998年该户应享受的土地面积应得的国家农田补助。 3、杨某某的土地信访就此终止,以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上访。 事后经回访,当事双方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未因此事再次发生纠纷。

【案例点评】

本案是土地确权工作中发生的土地纠纷,为做好农村土地确权中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维护家庭承包稳定、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调解员依法依规、调解优先、属地化解等原则积极开展了农村土地确权纠纷调处工作,确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了基层,确保了全镇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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