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周某家属与某外包服务有限公司、某服务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已经退休的周某(64岁)经某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包公司”)派遣至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物业项目从事保洁工作。2021年8月上旬,周某在工作中突然晕倒,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某的丈夫王某和儿子王某甲要求两家公司就周某的死亡作出赔偿,但两家公司均拒绝赔偿。周某亲属30余人在属地镇政府门口静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第一时间派调解员赴现场安抚亲属情绪,后王某和王某甲向调委会申请调解,外包公司和服务公司同意调解。

【调解过程】

据了解,死者周某现年64周岁,2021年6月与外包公司签订劳务合同,随即被派遣至服务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事发前已工作2月余,未有身体不适请假休息等情形。根据当事人各方意愿,调解员于接到申请当日组织了第一次调解。周某的儿子王某甲表示,母亲周某平时身体健康且定期进行体检,突然死亡让家属无法接受,并且周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死亡,两家公司应该按照工伤标准支付赔偿款,事发后其与两家公司协商时,两家公司均态度消极、拒绝赔偿,令其感到十分气愤。两家公司则表示,周某今年已64岁,属于退休人员,被派遣至物业项目从事保洁工作,工作强度并不大,工作环境良好,两家公司在周某的死亡问题上不存在任何过错,其死亡系自身原因导致,因此两家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两家公司提出,出于人道主义,已经垫付了医院的抢救费和周某家属来绍期间的食宿费共计82761.5元,不愿意支付其他款项。 了解双方想法后,调解员明确了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周某死亡是否属于工伤范畴,二是若不属于工伤范畴,两家公司是否应支付赔偿款。为了令各方当事人信服,调解员咨询了相关法律专家,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组织第二次调解。首先,调解员运用法律法规分析案情,周某已年满60周岁,属于退休后再就业,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周某与外包公司之间应按劳务关系进行处理。 调解员进一步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周某与两家公司均不是劳动关系,难以认定为工伤。经过调解员对法律规定的深入解读与释法说理,周某家属自愿放弃参照工亡赔付的要求,但要求两家公司依法支付抚恤金等款项。 各方当事人对周某与两公司法律关系的性质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员决定从情理的角度出发,分别对各方当事人进行劝导。对两家公司,调解员表示,周某在公司辛勤工作,一直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做好保洁工作,周某的死亡给家属带来沉重打击,希望两家公司能体谅家属心情,适当增加支付抚恤金等款项。两家公司表示愿意共同对周某家属进行支付。对家属方,调解员表示,周某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死亡,但并非公司的不合理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导致,希望家属方能酌情减少要求,也好让去世的亲人尽快入土为安。 经过调解员数次沟通,家属与公司各方均对抚恤金等款项数额要求进行了让步,调解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协助两家公司确定共同支付周某家属100000元,包括周某的死亡抚恤金和在医院期间产生的抢救费、医疗费、丧葬费以及亲属已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其中医疗费和亲属产生的交通住宿费为人民币82761.5元,两家公司前期均已支付。最后,调解员对周某家属再次进行劝导,日后遇到任何纠纷,均不能通过静坐阻碍通行等极端手段处理,不仅不利于化解纠纷,反而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更大问题。

【调解结果】

2021年9月,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1.某外包公司、某服务公司于签订调解协议当日自愿支付周某家属人民币100000元,扣除之前已支付人民币82761.5元,某外包公司、某服务公司还须支付周某家属人民币17238.5元; 2.某服务公司自愿于签订调解协议当日支付周某家属慰问费人民币2000元。 3.某外包公司于签订调解协议当日结算周某2021年8月份工资人民币782元; 4.本次调解属一次性解决,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再就本案事由向任何一方主张任何权利; 5.协议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各方按协议履行,不得再变更和反悔。

【案例点评】

本案系一起退休人员再就业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化解的关键在于明确周某死亡是否属于工伤范畴。调解员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成功化解纠纷:一是找准法律依据。针对已退休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劳动者产生用工争议的,调解员查阅相关资料并咨询法律专家后对当事人进行普法,运用法律法规说服当事人按劳务纠纷处理。二是从情理出发进行劝导。调解员分别站在双方的角度去做好思想工作,引导双方进行换位思考,从而更高效地化解矛盾。三是体现社会效果。虽然双方矛盾已化解,但针对家属方先前的静坐示威行为,调解员仍进行了批评教育,做到不仅案结事了,同时引导当事人合法维权,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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