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5日,马某一和马某二的母亲与其父亲协议离婚,并在石嘴山市惠农区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二人与母亲共同生活,其父亲每月支付二人抚养费各500元,共计1000元。但二人与母亲共同生活期间,其父亲从未支付抚养费。因家庭生活困难,其母亲来到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受援人申请后,到受援人家中走访,了解到二人系未成年人,父母离异,家庭生活拮据,难以维持学业,符合法律援助的受案条件。于是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红果子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吴梦承办此案。 吴梦接受指派后,认真调查了解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了解受援人诉求后,于2022年1月13日代理二人向惠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吴梦代理二原告主张判令其父亲支付诉前拖欠的抚养费8000元;并主张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每月支付二原告抚养费各500元,共计1000元,直至二人18周岁止。法院主持原被告调解时,被告称其离婚后,其前妻不让他看孩子,所以自己未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 惠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二人的父母离婚时,对子女抚养事宜进行了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给付原告二人抚养费的义务,故依法判决被告于2022年2月起每月支付原告二人抚养费各500元,共计1000元,至两名原告18岁后能够独立生活时止,并支付诉前拖欠的抚养费8000元。至此,本案处理完毕。后经承办人了解,被告履行了该判决。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在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以协商或是法院判决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并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承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需要注意的是,在抚养费案件中,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是子女本人,而并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不能作为案件原告提起诉讼,而是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现阶段在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方面,存在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履行抚养义务缺少必要的监督、抚养费执行难等问题。现实中往往存在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无固定经济来源,无力按期支付子女抚养费,或者有意逃避法律义务等问题。有些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积怨甚深,情绪严重对立,特别是一方当事人再婚后,双方矛盾愈加尖锐,因无法及时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而引起争议。 针对这些问题,要增加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规定,加大抚养费案件执行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执行手段和资源,要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纳入法治轨道,真正形成全社会关心爱护、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成长共担责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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