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31日早上,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白云纺织厂里,以掐脖子、剪刀捅刺颈部等方式,将妻子倪某某杀害。

【鉴定过程】

1.谢某某的一般情况 谢某某,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丧偶,初中文化,与受害人在同一工厂上班。 2.案件审查情况 首次讯问笔录,谢某某承认作案,对为何杀她,沉默不答。2018年9月1日讯问笔录:谢某某陈述个人情况,交待作案经过,当天早上8点钟左右,妻子倪某某从外面买菜回来,“她有点生气的说:‘喊你买菜你不去’,还用重庆话说了些骂我的话”,谢某某一失控就上去掐她的脖子,双腿跪在她的胸口上,边掐边说:“黄泉路上我们俩个一起”,当时“心里想:杀了她之后我们两个黄泉路上一路,杀了她我被枪毙,她越是挣扎我越是加大力气掐她的脖子,就这样我一直掐她的脖子十分钟左右等她不动了我才放的手”。之后看她还有些呼吸,又持剪刀捅穿她的脖子,确认她没有呼吸后打“110”报警说自己杀了人。称与妻子间的矛盾是“我感觉她外面有个人,她出轨了,这个人是我儿子厂子的工人,每天都在厂里上班,我认为这个男人和我老婆有不正当的关系。但是我没有看到也没有证据证实他们之间有什么不正当的关系。还有我老婆以前对我好的很,自从那个男的出现后,我老婆就不拿好吃的给我吃了害的我的身体都瘦了”;“我感觉我老婆对我不亲近了对我不好了,整天对我唠唠叨叨还骂我,当天我脑壳又出了毛病一失控我就把她杀了”。当时的想法是“我的心里不安逸不舒服,我把她杀了自己杀人偿命被枪毙,这样在阴间还可以做两口子”。对患疾病情况,称“我患有精神病好像是神经分裂症,在湖州的医院治疗过三次,现在还在吃药,我这个病是间歇性的,发病的时候不得了。在老家的时候我还没有这个病,2015、2016年左右患的这个病”。 谢某某的大儿子反映,在案发现场被害人“躺在办公室里间的地上,周围地上一大滩血泊……我父亲一个人坐在办公室外间的凳子上,一直在自言自语”;谢某某嗜酒40余年,大概每天喝3-4两白酒,喝了酒后无反常行为,2017年7月左右,一直睡不着觉,还整天说有人要害他,被送至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平时总是一个人自言自语,性情变得异常暴躁,无论遇到什么事情都会发脾气,还常常臆想:一直有人要杀他、家里有人要毒害他;最近“他总是盯着我母亲乱骂,没有的事情非说有。对我们其他家人也是,乱七八糟的话乱讲”,一直服药,治疗效果反复,住了3、4次医院,药也一直在吃的。本次案发前几天他说有人要害他,还说吃的饭里、喝的水里都有毒,他不先吃,让我们吃了之后他确认之后才肯吃的,案发前一天他还说有人要杀他,他就报警到派出所去了,案发当日没有喝酒。 谢某某的小儿子反映,“我爸爸从去年5月份左右有些不正常的,平时一直说有人要害他,还说我妈妈在外面有男人,说我哥哥在外面又开了一个厂,把厂里材料卖了,还要害他。……大概一个礼拜前,我爸爸又开始发病了,一直说有人要杀他,还说平时吃的东西都有毒,又开始怀疑我妈在外面有男人了。昨天他还自己打电话报警了”。 谢某某工友反映,谢其安“有很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发病时脾气暴躁,力气也很大,见谁都乱骂;自言自语,大吵大闹,这种情况持续4、5天了,直到事发那天。 3.既往病历资料 浙江省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反映:2017年3月13日,谢某某因“嗜酒50余年,眠差、猜疑等4天”入院。精神检查:意识清,定向力完整,接触尚可,问之对答切题,存在被害妄想,易激惹,情绪不稳定,意志活动病理性增强,自知力无。经维生素B1针剂、启维片等治疗,2017年3月26日出院。出院诊断:酒精所致精神障碍。2017年8月25日至9月1日,再次住院,出院诊断: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低钾血症。2018年6月22日第三次住院,出院诊断:酒精所致精神障碍。 4.补充调查材料 看守所同监室人员反映,谢某某“他一直说他脑子昏昏沉沉,一天都没有记忆的,今天还说他自己的脑子一片空白,没有讲别人害他、下毒的话语”,“在监室很少跟人沟通,平时话挺少,从来不主动说话”,“一直吃药的”,“吃完药之后睡觉睡的比较踏实,睡眠质量不好,有时候睡到半夜会自己坐起来,但也不做其它的”。 按《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 意识清晰。被动接触,检查合作。被押入室。应答切题。对个人情况叙述清楚,称原来“种庄稼”,“去年”来吴江,“我娃叫我过来,到他厂里打工”。称“原来喜欢喝酒,大概喝了30年酒,酒量好,一顿可以喝半斤到一斤白酒,中度”,“天天喝,一天三顿”;如果吃饭和喝酒两者选择的话,“选酒”,因为不喝酒“难受”,喝过酒后感觉“精神好一点,脑子还可以”;醉酒的时候“多”,醉酒后“要胡说八道”;“到最后酒量不好了,喝得少了”,目前每天“一两多,喝一顿”,这种情况持续有“一年时间吧”。现在看守所没酒喝,“不难受”。称夫妻感情“还好”,“说过”老婆外面有人,“没抓到她过,想抓”,“我怀疑她有(外遇)”,怀疑的原因“是”她不肯过性生活,不过性生活已有“好几年了”,“她没有要求”;性能力方面,觉得自己“行的。持续几分钟,(以前)也是几分钟”,女方曾表示“她就是不满意”。怀疑妻子外遇对象“60(岁)多点,比我小一点”。还称“厂里有人要下毒,我嘴巴多,看见不平要说,得罪人了”。对作案,称“我报警我杀了我老婆”;现在的看法是“杀人偿命”。查及嫉妒妄想、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记忆、智能无缺损。无自知力。情感反应尚协调,表现相对平静。行为无异常。 韦氏成人智力测验报告单:总智商71分,智力处于边界状态。 汉密顿抑郁量表:总分11分,可能有抑郁。 汉密顿焦虑量表:总分3分,没有焦虑症状。 躁狂量表示:总分1分,无明显躁狂症状。 简明精神病量表:总分20分,缺乏活力因子6分,提示可疑或很轻。 脑电图地形图:正常。 颅脑CT:透明隔间腔。

【分析说明】

1.医学诊断 被鉴定人儿子反映,谢其安嗜酒40余年,基本上天天喝酒,大概每天喝3、4两白酒。曾三次入住湖州三院,诊断“忧郁症”。出现眠差、自语、说有人害他、妻子有外遇、性情暴躁等异常现象;案发前几天因称饭里、水里有毒,让家人先吃确认;“案发前他没喝酒”,但说有人要杀他,故打电话报警。 浙江省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出院记录:2017年3月13日,谢其安因“嗜酒50余年,眠差、猜疑等4天”入院。精神检查:存在被害妄想,易激惹,情绪不稳定,病理性意志增强,自知力无。2017年3月26日出院。出院诊断: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其后,2017年8月25日、2018年6月22日分别两次住院。 工友反映,谢其安有严重精神疾病;案发前两个月,看到他很暴躁;案发前4、5天,看到他“在车间门口一个人自言自语的大吵大闹”。 到案后讯问笔录:谢其安对作案过程叙述清楚;并自称脑子有病,认为被害人倪严芬有外遇,害得自己身体瘦了。 看守所同监室人员反映,谢其安在监室没有发病,很少与人沟通,睡眠质量不好。 精神检查:意识清晰。被动接触,检查合作。应答切题。称嗜酒30年,一顿可喝半斤到一斤中度白酒,天天喝,一天三顿;不喝酒难受,喝过酒精神好;醉酒较多,醉后胡说八道;现酒量下降已有一年时间。称怀疑老婆有外遇,想抓没抓到;原因是她没有性要求,认为自己性能力能行,可持续几分钟,但女方曾因此表示不满。还称厂里有人要下毒,得罪人了。查及嫉妒、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记忆、智能无缺损。无自知力。情感反应尚协调。行为无异常。 综上所述,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谢其安符合“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精神病性障碍)的诊断标准。 2.法律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谢其安罹患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精神病性障碍)。 讯问笔录:谢其安对作案供认不讳,作案过程叙述清楚,虽声称怀疑妻子倪严芬“出轨”,且“自从那个男的出现后,我老婆就不拿好吃的给我吃了害的我的身体都瘦了”,感觉老婆对自己“不亲近了”,“整天对我唠唠叨叨还骂我”,但案发当天导致攻击行为发生的直接因素是“我老婆倪严芬从外面买菜回来,她有点生气的说:‘喊你买菜你不去’,还用重庆话说了些骂我的话,我本身脑壳就有病我一失控我上去掐她的脖子……”。 精神检查:谢其安称“我报警我杀了我老婆”;现在的看法是“杀人偿命”。 以上说明,被鉴定人谢其安本次作案在一定的现实因素下激发,但受精神病理性作用影响,其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谢某某罹患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精神病性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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