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城区李某与某村委会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某日,宿城区某村主任杜某打电话给村民李某,让其到村里干活,拆除村里鱼塘边小屋。在干活的时候,李某不慎从梯子上跌下,伤到了腰部神经,致使其腿部行动能力受损,大小便失禁。李某受伤后,其及其家人多次到村委会要求赔偿,村委会要求其走司法程序,等到法院判决后再赔付。但李某觉得走司法程序太漫长,二次手术、司法鉴定则需要等待的时间更长,遂于2021年10月某日通过在线调解小程序申请调解,该调解申请被分流到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对该纠纷前期已经进行过调解,因双方分岐太大没有调解成功,接到指派后,调委会再次制定了调解方案,并决定于当日下午3点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之前与双方已经进行了多次沟通,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赔偿数额,为充分体现调解合法、自愿、平等原则,调解员先征得李某和村主任同意,邀请村法律顾问参与调解,部分村组干部和村民现场参加旁听,对该案进行公开调解。公开调解开始后,调解员先向双方告知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再请申请人李某陈述案情和诉求。调解现场,调解员耐心地向双方释法明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李某为村委会帮忙拆除鱼塘边小屋,村委会未尽到合理的安保保障义务,致使其从楼梯上跌落。不存在第三人侵权等减免责任的情况,村委会应该当负全部责任。 李某认为,自己受伤前每年能挣4至5万元,因为此次受伤已经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所以其要求村委会赔偿30万元合情合理,其虽然没有进行司法鉴定,但经咨询司法鉴定机构,其状况达到伤残等级六级,参照相关规定至少可以获得40万元的赔偿。村委会认为,伤残等级六级是李某口头描述的,并没有专业机构的鉴定结果,不能以此作为赔偿依据,如果李某能够拿出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村委会会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村法律顾问现场释明法律指出,李某受伤确实是因为村里组织的劳务受伤的,身体受到严重损伤,劳动能力大为降低,精神上也承受了极大的痛苦,建议村委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对于李某认为自己伤情达到六级伤残等级一事,也不能单凭李某一面之词认定,如果双方对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建议李某先找相关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再开展调解工作。李某表示,自己之前了解过,相关法律程序比较繁琐,时间太长自己等不了。法律顾问又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再次建议村委会提高赔偿数额,毕竟村委会承受风险的能力要远高于已经劳动能力受到限制的李某。有了法律顾问的分析和建议,调解员趁机继续做双方工作,经过反复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 1.村委会于2021年12月某日前一次性支付李某28万元; 2.村委会履行协议内容后,李某不得再向村委会主张任何费用,包括后续的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护理费等所有因本次伤害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 3.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调解协议签订后,调委会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赋予本次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解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慢慢让当事人打开心结,降低诉求,最后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人民调解面对的纠纷情况各不相同,调解员一定要从双方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努力缩小双方差距,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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