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徐州市泉山区李某原是某集团的一名工人,收入不错,和妻子潘某的感情也很好,育有一女。李某因脑出血造成半身不遂,丧失自理能力。病发时,潘某积极地对李某进行看护与治疗,但是三四个月后,就对李某不闻不问,杳无音讯,不进行任何的扶助义务。 半年后,李某收到法院文书,原来潘某已经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不同意潘某的离婚诉求,同时由于李某是残疾人,法院建议双方协商调解,潘某最终撤诉。但事后潘某仍然没有回家对李某进行照顾,并且李某向其索要扶养费时,潘某对他恶语相向,并对李某进行了人身伤害。李某来到司法所,想寻求法律援助,以遗弃罪起诉自己的妻子潘某,并与她进行离婚。司法所得知后,及时指派徐州市泉山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受任务后,调解员联系到潘某,简单说明情况后,潘某情绪激动,表示不会对丈夫进行扶养和照顾,随即不接受调解。无奈之下,两名调解员只得按照她的家庭和工作单位地址找寻潘某。 在调解员的努力劝说下,潘某表示愿意调解。潘某表示,自己面对突如其来的家庭变故很慌张很无助,但是事故发生后也积极地对李某进行照顾,但是李某在病后性格大变,经常对潘某冷言冷语,甚至出现暴力倾向,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同时李某的病使家庭的经济负担陡然沉重,除治疗费医药费之外,还要请护工,家庭所有的经济来源都要潘某承担,潘某原来没有工作,现在要出去工作,生活非常辛苦。这样一来,夫妻感情遭到了破坏,所以其才选择了离开。当潘某被问道是否自己对李某也有打骂行为时,潘某也表示自己遭到了李某的语言威胁,自己并不是故意对李某进行打骂。 与双方当事人多次联系、进行了深入交流后,调解员对夫妻俩的主要矛盾有了一定的了解。这既是婚姻家庭纠纷,也是残疾人利益保护问题,当事人一方是弱势群体,如果处理不得当,那么李某的生活将极为辛苦,也不利于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由于双方当事人情绪都很激动,调解员首先采取了分开调解的办法,多次前往李某家里,劝服李某打消起诉的念头,多反思自己,尝试与潘某缓和关系。李某表示若潘某可以回家照顾自己,就愿意调解,同时也承认了自己之前存在的问题。然而潘某这边的态度依然很坚决,经多次协商,仍坚持不愿照顾李某,声称李某性格大变无法改变,且自己无法承担李某的日常开支。 潘某态度如此坚决,调解员便着重对其做工作。调解员告诉潘某,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指出其有扶养李某的义务。得知李某有以遗弃罪起诉她时,她态度略有些松动。调解员又详细地跟潘某说明了刑法中对于遗弃罪的界定和处理办法,指出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没有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是可能构成刑法上的遗弃罪的。调解员表示现在经过调解,李某已经打消了起诉她的念头,既然他有情,潘某理当以义回报。 但潘某依然存在顾虑,认为自己客观上难以承担生活压力。调解员一面做她的工作,一面与残联对接,并与李某的原单位联系,两方都表示会为李某提供一定的帮助。 多番劝和后,潘某同意与李某见面。分居数月的夫妻俩见面后都默不作声,调解员让双方都说明希望解决问题的意向。调解员劝说潘某体谅丈夫因病而起的性格变化,又把他们家庭目前面临的实际困难和解决方法进行说明,建议潘某和好。李某积极表态,表示愿意纠正自己的问题,恳请潘某带孩子回家,承诺不会再对潘某进行语言与人身伤害。由于二人有感情基础,李某病前夫妻关系一直比较和睦,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又劝双方多想想对方的好,多想想孩子。最终夫妻二人和好。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潘某带孩子回家照顾李某,尽量包容李某的脾气。 二、双方商议变卖家里多出的一套房产,用以供孩子读书和为李某请护工 三、潘某继续工作,以补贴家用。
【案例点评】
调解工作琐碎繁复,通常是家长里短的小事,但百姓无小事,而且矛盾纠纷处理不当就会转化为大的不安定隐患。 做好调解工作,首先态度要端正,本着“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精神,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才能化解矛盾。本案中,首先李某系残疾人,行动不便,在处理问题时,为了照顾他,一些调解是在他的家里进行的。其次,调解过程中矛盾双方的诉求有冲突,态度也经常变来变去,且分歧不小,调解员从情理和法理上多次劝说双方,才渐渐融化横亘在李某夫妇之间的坚冰。再者,面对矛盾激化的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一定要讲究方式方法。本案中,调解员采取了“先分解,再和解”的方法,先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进行劝慰。李某是弱势一方,但不能偏听偏信,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了解他们的态度,对整个矛盾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后,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最后,拥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也是必须的,比如本案中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遗弃罪的相关规定等。除了法律知识,一些政策也必须熟知,比如李某作为残疾人可以从国家和单位得到哪些帮助,让当事人对此加以了解,以促进纠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