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接收入矫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男,1986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2017年2月,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2017年3月1日到区司法局报到入矫,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月22日,安源区人民法院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安源区司法局对拟适用“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刘某进行调查评估。 安源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安源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两名工作人员开展审前调查,对被告人刘某的一贯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有无劣迹、监管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期间走访了刘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邻居、朋友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月28日,经安源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在向安源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评估报告认为,刘某悔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刘某家庭成员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刘某具备社区矫正的基本要求。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接收情况 2017年2月28日,安源区司法局收到了安源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刘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查验,法院寄送的刑事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完备,安源区司法局于当日向安源区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7年3月2日,刘某到安源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中心工作人员按规定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将其基本信息录入江西省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和《社区服刑人员花名册》,同时,向其发放《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监管告知书》,为其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并告知其三日内必须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在接到区司法局的通知后,按规定为刘某确定了专门的矫正小组,成员包括司法所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派出所干警、刘某的妻子。司法所与矫正小组成员共同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3月5日,司法所会同刘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在安源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了入矫宣告,宣告仪式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通过向刘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伏法、遵纪守法、报告、公益劳动、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亨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入矫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刘某开展了诫勉谈话 ,告诉其明确身份意识、权利义务、违规后果,要求其珍惜机会、树立信心。之后,工作人员为刘某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并规定由专人负责保管。

【小结】

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在入矫初期或多或少存在身份意识不强、服刑意识不强的问题,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从两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好入矫关:一是抓好入矫宣告,使社区服刑人员了解其身份是罪犯,是必须接受监管的,体会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从而给社区服刑人员一个震慑,起到警示、警醒作用,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二是做好首次谈话,从规范化角度出发,从警示教育入手,告知其必须遵规守纪,否则将予以处罚,以帮助其树立正确的身份意识,切实端正思想和态度,真正感受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为随后教育改造过程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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