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邱某某等10人与某船舶修造厂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份,邱某等10人在盐城市响水县某船舶修造厂(以下称“企业”)做电焊工,口头约定400元一天,未签订劳动合同。因种种原因,从2021年6月份至2022年3月,企业拖欠邱某等10人工资报酬共计118700元,在邱某等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该企业在2022年4月份书写欠条,明确拖欠工资金额,但迟迟没有进行兑付。无奈之下,邱某等人采取在网络曝光等行为讨薪,并将该企业起诉至法院。根据“诉调对接”机制,法院将此案件委派至某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工作室。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受理此案件后,意识到这是一起群体性案件,前期已经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如果一直拖延下去事态影响必然扩大。为顺利开展工作,调解员在调解前开展了深入的前期调查。一方面通过邱某等当事人了解企业拖欠工资原因,同时联系当地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企业信誉状况、经营状况及解决纠纷意图。通过调查,调解员了解到,企业一直拖延工资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企业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到政府规划准备将企业拆迁,企业希望以拖欠工人工资的方式拖延此项政策的落实;另一方面如果确实无法拖延拆迁计划,企业希望在领到补偿款后随即离开当地,前往苏南地区,专心经营在苏南的企业,对拖欠工人的工资就可不了了之。 在了解清楚情况后,调解员立即与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首次调解中,调解员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法。首先,调解员与邱某等人进行沟通,要求邱某等10人先确定3人作为处理此案件的全权代理人,在内部形成一致意见,并明确计算出每人拖欠工资的月份及相应金额,为下一步调解做足准备,同时要求邱某等当事人停止在网络上曝光企业的行为,避免事态扩大后,双方陷入僵局,不利于后期调解。 随后,调解员又联系企业负责人吴某。调解员指出,一是前期此案件已经造成较大影响,网络舆论发酵加之政府规划因素,势必对企业目前的稳定及日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同时,吴某本人在苏南也有相关企业,其本人均为法定代表人,若本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执行后可能导致其名下企业征信、贷款受限,其名下企业在日后的经营发展中也会在政府政策支持等方面受到较大限制。二是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政府规划不会因为任何个人而停滞不前,如果吴某不积极应对与工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必然会影响政府后期对其企业拆迁的补偿,同时在相关手续办理上也会有重重障碍。调解员从企业角度设身处地进行了分析,吴某在听完调解员的全面分析后,态度发生明显转变,声称需要回去召开会议研究后再决定。 一周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再次调解,此次调解,调解员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应当与邱某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的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邱某等人已在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拖欠邱某等10人工资共计118700元情况属实,企业对此也表示认可,并有相关字据为证。调解员指出,企业应依法及时给付工人工资,否则就触犯了法律,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企业败诉的可能性极大,最终仍然要兑付工人工资。况且对于企业来说,应当奉行“守法经营、诚实信用”原则,以拖欠工人工资获得的利益是不法的,既有损自身信誉,更得不到政府支持,也难以获得长远发展。 同时,调解员劝导邱某等人,讨薪时言语不要过激,更不应采取极端手段,否则不仅无法有效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严重时甚至会涉嫌犯罪。邱某等人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企业表达了歉意。双方对调解员法理结合的深入分析均表示认可,并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调解结果】

邱某等人和企业自愿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1.企业在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支付邱某等10人工资共计118700元整,此款当场给付完毕; 2.邱某等人保证今后不再影响企业的经营; 3.争议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经回访,邱某等人及企业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是一起群体性纠纷,能够顺利调解,关键在于调解员在调解之前开展了深入细致的前期调查工作。通过及时与当地政府沟通,了解相关政策规定,调解员从双方利益角度出发,准确掌握当事人心理状况,主动出击,抓住了争议要点。在准确适用法律规定的同时,耐心运用法律条文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双方履行法定义务,通过法理情理相结合的方式,最终妥善处理了纠纷,做到了“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节约了司法资源,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体现了人民调解的优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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