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高某,男,1991年4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江阴市。高某因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2019年8月12日,高某到江阴市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因高某于2019年8月21日及2019年9月12日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2019年9月23日,江阴市司法局依法给予高某警告处罚。2020年3月1日,高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擅自关闭指定定位手机的定位功能,逃避对其的信息化监管。4月8日,江阴市司法局给予高某警告处罚。 2020年2月6日,高某与他人因纠纷发生口角后,高某对对方进行殴打。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8日决定对高某行政拘留五日(因疫情关系,暂缓执行。)高某在被处罚后,向矫正机关隐瞒了其被治安处罚的事实。2020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对高某执行拘留,高某仍未向江阴市司法局汇报实情。2020年5月22日,江阴市司法局发现高某定位手机异常,经调查后发现了高某已经被行政拘留。6月16日,江阴市司法局通过定位巡查发现高某不假外出至上海。 2020年6月18日,执行地司法所组织合议,决定依法向江阴市司法局提请对高某撤销缓刑。6月19日,江阴市司法局经法制审核,同意提请对撤销缓刑。社区矫正科依法组织审议,社区矫正分管领导同意向法院依法提请对高某撤销缓刑,决定报请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请对高某撤销缓刑,同时将相关材料抄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6月29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因受疫情影响,江阴市司法局暂时无法执行对高某的收监执行。江阴市司法局将情况通报江阴市人民法院及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后,暂缓对高某的收监执行。 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生效。江阴市司法局与江阴市人民法院、江阴市公安局、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多次会面协商后,一致认为因疫情影响,江阴市司法局无法及时对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收监执行。且在可预见的较长时间内,江阴市司法局都将在疫情的影响下,无法对高某收监执行。2020年7月1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故此,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高某的收监执行,在执行之前,由江阴市司法局继续对高某进行有效监管,避免出现不良后果,整个执行过程由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全程监督。2020年8月24日,江阴市公安局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收监执行。
【案例注解】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的所有违法行为都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生效之前,江阴市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高某提请撤销缓刑,法院的裁定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生效之前。但因疫情影响,江阴市司法局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生效之前将社区矫正对象高某依法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生效之后,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监流程也发生了变化,同时因疫情影响,在可预见的较长时间内,江阴市司法局也无法对高某收监执行。江阴市司法局协同法院、公安局、检察院秉持依法办事理念,通力合作,将社区矫正对象高某依法收监执行,有效维护了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