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96年6月出生,大专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2018年2月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2018年2月28日,王某到响水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王某为了赔偿受害人损失,不仅花费了家中的全部积蓄,还背负了高额的债务。王某性格内向,内心的愧疚感和自责感使其对未来生活不抱任何期望,久而久之变的越发敏感、自卑,极其恐惧他人进入其内心深处。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通过查阅王某的法律文书材料,司法所初步了解其犯罪成因与犯罪事实,在报到入矫后的几次谈话与走访中,摸排其思想动态、心理特征、家庭状况、成长经历以及案件发生后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等,初步掌握其基本状况。在经过《症状自评量表》测试后,通过躯体化、强迫症状、人际关系敏感等10项因子结果分析发现,王某的人际关系敏感分值较高。为此,结合前期走访、摸排,最终确定王某管理等级为严格管理,明确王某初期矫正的侧重点在于尽快纠正错误认知,重塑人生期望。 根据王某的犯罪成因、风险类型、矫正期限以及所表现出的症状,针对王某制定具有个性化的教育矫正方案,即在“RNR”智慧矫正平台选择“入矫教育”、“交通肇事罪”专题教育、“自信心缺失”和“就业指导”生存发展等矫正项目,编排学习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同时,每月根据教育矫正内容,分配对应自主学习视频。 矫正方案在实施一段时间后,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了对应评估,根据王某实际状况和帮教特点,及时调整方案中的不足之处,新增加团体教育等措施,以确保不同阶段“对症下药”,助其顺利矫正。 (二)开展集中教育学习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在集中教育学习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方面通过组织学习《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执行典型案例,让王某深刻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和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明确身份意识、自觉服从监管。另一方面通过开展演讲比赛、才艺展示、团体活动等,让王某逐步恢复自信心,通过其他社区矫正对象的共同鼓励,走出自我封闭的世界,敞开心扉、融入集体。同时,县社区矫正中心结合近期某司法所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心存侥幸,无证驾驶被处罚,最终被收监执行的案例,对王某进行了交通肇事专题警示活动。王某表示将汲取教训,杜绝低级错误的发生。 县社区矫正中心与司法所利用个别谈话教育的机会,邀请其主要社会关系人员,通过感化教育,缓解其抗拒、戒备心理,使其放下思想包袱,调整好心态后重新面对生活。 (三)组织参与社区服务情况 入矫之初,性格内向、自卑感较强的王某并不能够完全接受社区服务工作,时常带着帽子、口罩。司法所工作人员以身施教,带领王某给孤寡老人打扫房间、整理衣物。王某在工作人员的鼓励和带领下,摘下口罩,露出微笑,力所能及地去完成每件小事,得到了老人们的肯定。在一次谈话交流中,王某说到:“社区服务本应该是我的义务,借助这个难得的机会,让我发现并懂得做好身边的每一件小事,方能成大器的道理。”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情况 王某的《症状自评量表》项目因子结果显示,其人际关系敏感分值较高,表现出自卑、懊丧与不自在感。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县社区矫正中心心理咨询师介入矫治。 心理咨询师在与王某的摄入性会谈中发现,王某的情绪困扰是由于不合理的信念造成的,自卑感来源于其错误的认知,即别人始终用异样的眼光看待自己,无法走出心理界限。心理咨询师在修通阶段,引导王某改变不合理的信念,通过几次辩论和布置家庭作业后,王某逐步认识到问题所在,多次与心理咨询师沟通,提出不一样的看法,表达自己的感悟,最终重新树立了新的观念,在后续的教育矫正中得以体现。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第一时间建立了王某的社区矫正小组微信群,邀请社会工作者、社区民警、“五老”志愿者、村干部、家庭成员以及王某邻居参与其中,实施教育帮扶工作。矫正小组成员在微信群中不定期推送时事政治信息、生活帮扶信息、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条例等,协助司法所开展对王某的教育矫正工作,不仅为王某的教育矫正工作助力,还在第一时间帮助王某解决提出的困难需求。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司法所联合社会组织“七彩梦艺术团”对王某开展帮教活动,艺术团团长与王某结对帮教。王某参与了七彩梦艺术团自编、自导、自演的反对赌博的小品《亲家路宽》、社会维稳的小戏剧《村和万事兴》的演出,将维法和违法正反两方面典型事例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言小品、小戏剧等方式弘扬遵纪守法正能量,成为基层普法的参与者。 (七)与被害人损害修复情况 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王某始终不敢面对被害人家属,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开导、帮助下,几次鼓足勇气最终还是以却步终止。司法所工作人员转换思路,诚邀被害人家属前来司法所,被害人家属虽表示对其行为予以谅解,但并不愿配合司法所开展损害修复工作。 司法所工作人员并未放弃,通过向被害人家属展示王某的走访视频、社区服务记录以及教育矫正的成效,感化被害人家属,在多次做工作后最终答应来司法所对王某实施帮教工作。 王某在司法所见到被害人家属时,惊慌失措地躲进墙角,在大家的帮助和鼓励下,说出“对不起”、“请原谅我”,关系修复工作由此展开。如今王某在节假日来临之际,都会带着节日礼品看望被害人家属,双方的社会关系得以正常、持续开展。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教育矫正,王某不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不足之处并积极改正,还解开了心结,走出自卑心理,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制度,按时汇报思想情况,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树立了社区矫正意识,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在社会各界的帮助下,王某主动谋取了一份心仪的工作,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同时,修复了与被害人家属的社会关系。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重塑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健康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关键和突破口。感化教育、引导帮助、鼓励支持往往能让社区矫正对象放下心中戒备,敞开心扉并接受矫正。另一方面,与被害人的补偿修复有利于促进社区矫正对象主动接受社区矫正,自发性地补偿被害人家属,缓减了自身的愧疚感,有效修复社会规范和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