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唐某,男,1968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2016年1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2017年1月11日,唐某到阜宁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教育管理。 唐某有三次盗窃、抢劫犯罪前科,一直以拾荒、打零工为生。2011年唐某认识智障女刘某,二人同居后生下一男孩。刘某于2014年离家出走,现唐某和6岁的儿子共同生活。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唐某无一技之长,就业困难,司法所协调镇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安排唐某至县农业技术学校和中小企业园参加生猪、虾蟹养殖、生态大棚种植、手工技能培训。 (二)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司法所通过对唐某走访谈话,了解其一人抚养小孩,每天必须按时按点接送小孩,只能打零工或者找按件计酬的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联系了几家手工艺不复杂、上手快、按件计酬、工作时间相对自由的手工小企业接受了唐某就业。唐某既能挣钱养家,照顾小孩,又能安心接受矫正。 (三)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唐某一直未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司法所与镇村、民政部门反复协调,帮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唐某领取了一个季度的最低生活保障,其就业后收入已超最低生活保障核定标准,按照政策予以取消。 (四)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唐某入矫时临近春节,司法所及时帮其向民政部门申请了临时救助,并向阜宁县司法局申请困难服刑人员春节慰问帮扶。春节前,民政部门为唐某解决了500元人民币临时救助金,阜宁县司法局和其所在村委会也送其大米、面粉、油、猪肉等慰问品。春学期幼儿园开学之际,司法所又帮助唐某儿子向幼儿园申请了特困生活补助,核减了相关费用。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唐某的特殊情况,成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和村委会干部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制定了以教育、感化、挽救及帮扶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矫正小组成员帮助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其认识到自身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增强其法制观念和服刑意识,真正知罪悔过;及时了解其思想状况、就业和生活情况,帮助其克服和解决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情况 司法所充分发挥当地“五老”志愿者协会参与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帮扶解困的职能作用,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唐某的教育引导。依托阜宁县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定期邀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妇联等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教育,有针对性地对唐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家庭美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帮助其增强法治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行为的自制能力。通过社会组织、慈善救助等多种渠道,适当对其家庭进行经济帮助,在经济救助的同时积极引导其自食其力并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培养其懂得感恩,回报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唐某深受教育和触动,法律意识有所增强,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自觉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义务劳动,认罪悔罪,对工作生活充满信心。唐某现在邻镇的一家手工企业安心工作,且成为手工操作能手,经济收入稳定。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根据唐某实际状况,在规范日常监督管理的同时,用心关怀、耐心倾听和真心帮助,充分发挥村居干部、社会力量的作用,让其恢复了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以奋斗的姿态走上工作岗位,充分体现了社会适应帮扶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