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强某某和刘某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强某某租赁被申请人刘某某的厂房用于仓库存放物品,合同租赁期限为3年,于2016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1月某日。2019年9月,由于刘某某缺少资金周转,要将厂房出让给他人,但是强某某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双方就提前解除合同导致的相关补偿、退租赁费等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强某某申请某镇调委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9月某日受理了强某某的申请,强某某、刘某某均到场。强某某向调解员提供了2016年11月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作为证据材料。调解员于当天组织双方当事人在某镇调解室进行了调解。 调解员先告知双方当事人参加人民调解的权利和义务,然后向双方了解了具体情况。强某某表示:2016年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3年,到2019年11月份结束,刘某某现在要提前收回,其放在厂房里的物品无处安置,时间太紧迫,其连合适的地方都没时间找。刘某某表示:自己在8月份就找强某某商谈厂房要收回的事情,当时强某某忙,没有商谈,现在自己要卖了,他知道时间紧急了。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根据《合同法》规定给他们梳理清楚两点。一是“买卖不破租赁”,刘某某的厂房要转让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强某某可在租赁合同范围内继续承租。二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在同等条件下,强某某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对于第一点,刘某某表示没有任何争议的厂房才更容易转让给他人,也是对他人的负责,所以想提前解除合同,并对强某某承担一点补偿。调解员询问强某某,是否同意提前解除合同,强某某表示同意。对于第二点,强某某表示自己没有这么多钱来购买厂房,所以放弃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调解员解释清楚以上两点之后,又明确了:1.2019年10月、11月的租金,刘某某要退给强某某;2.因刘某某要提前解除合同,强某某放在厂房的东西要另找地方存放,涉及到搬迁费、补偿费等,强某某要求刘某某给付。对于这两点,调解员一一给双方当事人分析。对于第一点,调解员指出按照原合同,10月、11月,强某某未实际承租,那时合同早已解除,故这两个月的租金刘某某应予以退还。对于第二点,合同提前解除,强某某要再找厂房,要搬迁,按照风俗习惯、人之常情,刘某某适当给予补偿是可以的。 在调解员分析后,双方都有所缓和。但是在谈到退租赁费、搬迁费、补偿费等费用时,双方又陷入僵局。刘某某表示,这些费用全部算只有36000元,而强某某不同意,一口咬定就要70000元,少一分都不行。双方对于费用数目相差太大,都不退让。调解员将双方分开,单独了解各自心中能承担或是接受的价位。刘某某说,最多不超过50000元;强某某还是坚持70000元。调解员对刘某某说,合同是刘某某主动提出解除的,强某某没有任何错,因此刘某某要多承担些,这样强某某心里才不至于失衡。接着,调解员对强某某说,除了2个月的租金和搬迁费,其余的补偿都是刘某某适当给予的,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给多少,建议强某某也要适当退步。不能要太多。最后,调解员结合情况提出合理数额双方也各退一步,同意了调解员的建议。

【调解结果】

2019年9月某日,双方共同在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强某某在9月30日之前让出厂房。 二、刘某某在强某某交房后一次性现金补偿乙方63000元,包括搬迁费,提前退租的租赁费等所有费用。 三、双方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则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无争议,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调委会各执一份。

【案例点评】

双方当事人既然同意调解,就是想尽快解决事情,调解员就要充分发挥调和作用,情理法交融,让双方态度缓和,缩小诉求差距,最后促成协议的达成。此次调解,调解员倾听双方述说事情发生的经过,然后告知双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安抚当事人情绪,分析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和不当之处。同时,情理上劝解双方,在双方均可承受的范围内,不偏不倚提出合理建议,得到双方当事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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