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53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王某某经营一家便利店,2013年10月,其从他人手中购买工业盐,分多次销售给他人。2017年11月6日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同时判处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7年11月27日,王某某到滨海县司法局报到,由其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和教育。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7年12月5日,滨海县司法局对其进行单独宣告,告知其矫正期限、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被禁止事项和期限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等,现场发放《社区矫正宣告书》和《禁止令执行通知书》。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2017年12月21日,滨海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派员会同王某某所属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所在社区工作人员对王某某家庭进行走访,告知其家人王某某被法院判处缓刑并处禁止令的情况,说明王某某在禁止令执行期间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走访其社会关系,评估矫正环境及禁止令执行环境,利用社区网格化管理优势,请社区干部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将王某某禁止令情况向滨海县检察院通报。将王某某被判禁止令情况通报其所在社区派出所,请社区民警加强对其监管。2017年12月22日,滨海县司法局将《禁止令协助执行函》及判决书复印件送至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相关单位的协助义务。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禁止令的执行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但该案王某某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主要管理单位为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此,滨海县司法局将《禁止令协助执行函》及判决书复印件送至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了关联单位的协助义务。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通知下属部门吊销王某某的经营许可证,并在宣告禁止令执行期间禁止王某某再次申请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目前,王某某已关闭名下便利店,在一家企业打工。所属乡镇司法所将其纳入严管,定期到其居住地、所在社区、工厂进行走访了解,未发现其有违反禁止令的行为。
【小结】
禁止令往往涉及特定行业、特定人群,对判处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不仅要确保在管在控,还要对其禁止令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这既是执法机关的职责,也离不开关联单位、相关人员及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的配合,有利于形成禁止令执行的合力,促使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