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霜降前后四位洋葱种植户(原告M某、C某、G某、Z某)在Y村各自承包的4块土地上种植洋葱。2019年春被告在四位原告洋葱地附近筑坝建塘,清明前蓄水种藕并套养龙虾,后因塘水渗漏、洋葱受损引发纠纷。2019年5月30日,四位原告以被告龙虾养殖塘内的水浸渍到洋葱地导致洋葱绝收为由,起诉至F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因双方对涉案洋葱损失的原因、数量有异议,法院委托我所对相关委托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材料摘录 鉴定组根据鉴定要求对委托人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了审核查证和听证调查,根据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甄别和摘录,下列数据和观点作为分析说明及损失评估的参考或依据。 1.鉴定材料中的民事诉状、鉴定申请和平面示意图反映的涉诉区域的地理位置、地块数量、塘口分布等基本情况在鉴定组现场勘验时均予以核实;其中原告4户洋葱实际种植面积和损失情况与鉴定材料中反映的情况不完全一致(见下文)。 2.听证会被告陈述的主要内容有:2019年春节前挖好塘口,没上水。清明节前开始上水,正常10天左右补1次水,每次上10cm;雨天不上水,旱时上水,共上水4-5次。 3.听证会四位原告陈述的主要内容有:我们的地以前不是种洋葱就是种大蒜,洋葱在每年的5月10日以后开始销售,约1个月销完,一亩地可以卖到5000-6000元,采收人工费要900-1000元/亩。今年4月地里的洋葱就不正常了(天没下雨,地里有水),4月20日就不管理了,最后也没有采收。 4.被告陈述(原告无异议):我也种植洋葱,正常亩产12000-13000斤,今年的洋葱开始卖0.8元/斤,后来0.2-0.4元/斤。 (二)现场勘验 1.地理位置 图1、2个涉诉藕塘及4个洋葱地块的分布情况 涉案藕塘和涉案洋葱地均位于F县C镇Y村的正常农田范围,各地块集中于村口的西南角(图1)。 2.基本情况 (1)人工藕塘:涉案两个方形藕塘一南一北,对角相邻,南塘口较小,位于南北向土路的西侧,面积3.43亩;北塘口较大,位于土路东侧,面积6.94亩。两塘口外围均有隔离网遮挡。藕塘隔离网内是人工修建的土质堤坝, 坝高70-120cm(水面以上)、宽3-4m。堤坝内侧是挖土垒坝后形成的环沟,水位较深,坝上有防逃逸围挡,基本具备龙虾养殖条件。环沟以内的中间部分是原农田,水位较浅,种植了浅水藕,其生长情况基本正常(图2、图3)。 (2)洋葱地块 位置:小藕塘西侧是洋葱地块A,洋葱地与堤坝中间有小水沟,宽约30cm;北侧是洋葱地块C,地块与堤坝间无明显水沟。大藕塘东侧紧邻2个洋葱地块B和D,堤坝与2田块间有小水沟,水沟宽30cm左右。 状况:4块洋葱种植地均处于放弃管理的状态,地内杂草丛生,无法直接观察到洋葱种植的基本情况,洋葱地中土壤含水率基本饱和,大部分区域有积水,田间局部区域有成熟未采收的腐烂洋葱,散发强烈的腐烂气味,原告C某洋葱地的东北角有较多的未采收洋葱(图5);其他各户洋葱种植的规格、采收等具体情况无法查明,据当事人指引可以在杂草丛中找到零星分布的成熟腐烂洋葱(图4)。 面积:经鉴定组实地测量、核实,涉诉洋葱损失面积合计为4.72亩。其中原告M某已经收获部分未计入损失面积;C某有大约0.64亩洋葱放弃采收,该面积暂包含在损失面积之内;G某田块的边界不明显,现场测量面积大于其主张面积,损失面积暂按其主张面积为准,具体情况见表1。 表1、四原告受损洋葱地的面积 编号 原告 主张面积(亩) 测量面积(亩) 损失面积(亩) A M某 1.25 0.85 0.85 B C某 1.87 1.65 1.65 C G某 1.30 1.64 1.30 D Z某 1.10 0.92 0.92 合计 5.52 5.06 4.72 3.地势参数 鉴定组对2个涉案藕塘的水面、堤坝高度及其对应洋葱地的平均高度进行了测量、计算。结果显示4块洋葱地的地势高度均显著低于对应塘口水面高度(19.72-31.24cm)、更低于对应塘口的堤坝高度(77.16-111.34cm),具体情况见表2。 表2、涉诉洋葱地高度差与对应塘口水面和堤坝的高度差 项 目 洋葱地块A 洋葱地块B 洋葱地块C 洋葱地块D 测量面积(亩) 0.85 1.65 1.64 0.92 内部高度差(cm) 3.40 6.50 2.70 6.30 低于对应塘口水面(cm) 20.26 31.24 19.72 23.74 低于对应塘口堤坝(cm) 77.16 111.34 76.62 103.84 备 注 南高北低 南高北低
【分析说明】
(一)委托事项特别说明 法院委托我所的原鉴定事项主要是就原告M某、C某、G某及Z某与被告Y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四原告财产损失与被告养殖龙虾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四原告的具体损失进行鉴定。一般理解应在因果关系鉴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因渗水原因造成的损失较为合理。但鉴定现场勘验的情况表明所有洋葱地的现状均不具备产量鉴定条件,四原告洋葱地的产量损失中还包含了因原告放弃管理后产生的相关损失,鉴定组无法依据现有鉴定材料对渗水影响和放弃管理造成损失的参与度进行区分和界定,只能按照洋葱地100%损失的情况进行评估。 (二)洋葱种植损失的原因分析 1.对比以往情况 经鉴定组听证、调查涉案洋葱地原本是常年种植洋葱的正常农田,以前种植洋葱过程中并未出现因水分过多而发生洋葱渍害的情况,自被告2019年春季挖塘蓄水经营藕、虾之后才出现洋葱地的渍害问题。因此,四位原告一致怀疑2019年春季以后自己洋葱地里水分过多、洋葱受害是被告塘口持续渗水并侵入其农田造成。 2.调查目前现状 (1)塘口需要不断补水才能维持稳定的水位 经鉴定组实地测量涉案塘口目前的蓄水水位线平均高于周边农田约23.74cm(19.72-31.24cm),蓄水塘口为土质堤坝,坝周围防渗沟可能存在不完善、不配套或清理不到位的情况。一般土质堤坝防水能量不强,若蓄水水位高于周边地势,难免发生水分外渗的情况,一方面会造成水位不断下降,另一方面又会造成周边土壤水分异常增多。被告种的藕和养殖的龙虾均为水生生物,对水位有硬性要求,在非降雨时段,涉案塘口必须保证浅水区有10cm 以上的水位,才能保证种养物的正常生长。因此,在渗漏不能完全避免的情况下,必须依靠不断的补水方可维持水位基本稳定。 (2)持续渗漏会造成周边土壤湿度异常增加 配套并完善的堤坝防渗沟可以起到阻止地表渗水直接侵入农田的作用,但不能抑制局部地区的地下水位的抬升,不能彻底排除周边农作物受渍害的可能性。目前,涉案塘口的地表防渗措施尚不完善(现状),也缺乏抑制地下水抬升的有效举措,无法彻底排除因塘口渗漏造成的不利影响。因此塘口不断补水和持续渗漏的行为应当是导致周边土壤含水率异常增加并高于常年的主要原因。 被告涉案塘口蓄水养虾、种藕的行为是四原告洋葱地的土壤含水率显著高于常年的主要原因;不排除原告种植的洋葱因土壤含水率过高而发生了渍害;不排除原告因洋葱发生渍害后不能与被告调解而放弃管理;上述原因及其他因素综合导致涉案洋葱全部损失。 (三)损失估算 (1)估算原则 根据鉴定材料和具体案情鉴定组分析认为:四位原告的损失标准应以当地洋葱大面积生产的平均产量及事发季节对应的市场批发价为依据。 (2)估算方法 洋葱损失=正常年份当地洋葱平均产量(损失产量)×损失面积×洋葱评估价格-少投入成本 (3)计算依据 损失面积:经鉴定组综合认定的损失面积为准(表1)。 损失产量:调查认为当地洋葱种植的平均单产为6250kg/亩。 评估价格:按照双方当事人听证会认可的价格波动情况计算,2019年洋葱收购均价为1.10元/kg。 未投入成本:因放弃管理而减少的后期成本按照1000元/亩计算。 表3、M某等4位原告涉案洋葱损失 项 目 损失面积(亩) 损失产量 (kg/亩) 损失数量(kg) 评估价格 (元/kg) 未投入 (元/亩) 损失额(元) M某 0.85 6250 5312.5 1.10 1000 4993.75 C某 1.65 6250 10312.5 1.10 1000 9693.75 G某 1.30 6250 8125.0 1.10 1000 7637.50 Z某 0.92 6250 5750.0 1.10 1000 5405.00 合? 计 4.72 29500.0 27730.00 (4)损失计算 根据以上原则、方法和依据,四位原告的涉案洋葱损失合计为27730元,各户具体情况见表3。
【鉴定意见】
涉案塘口蓄水养虾、种藕等行为是导致四位原告洋葱地土壤含水率显著高于常年的主要原因;不排除原告种植的洋葱因土壤含水率显著高于常年而发生了渍害;不排除原告在洋葱发生渍害之后放弃管理;洋葱发生渍害和放弃管理是导致涉案洋葱全部损失的主要原因。四原告涉案洋葱的损失合计为277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