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敲诈勒索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江西省九江市某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3日晚,被告人李某怀疑被害人林某、黄某打麻将时“出老千”,遂叫赵某,并通过王某纠集其他四名被告人,手持棍棒、柴刀,进入两被害人所在包厢,并强行将两人拖至店内另一包厢。在包厢内,几被告人在李某的指使下殴打被害人林某,导致林某受伤(经鉴定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等人先将被害人黄某和林某随身携带的现金5000元搜走,后从黄某的支付宝账户通过借呗借了77000元,通过消费公司借了27000元。检察机关认为,李某等5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达10.9万元,属数额巨大,5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5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该案公诉到法院后,王某的母亲周某以家庭贫困为由,向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受理,指派中心法援律师范庆银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次日到法院查阅相关的卷宗材料。阅卷后,承办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询问了本案的具体情况,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敲诈勒索,形成了以敲诈勒索罪辩护的思路。 2017年9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检察机关以抢劫罪提起公诉,定性不准确。本案中几名被告人确实使用了暴力并致一人受轻伤,但使用暴力的目的不是为了抢劫,而是因被害人林某不承认“出老千”行为,才对其使用了暴力。给付钱财的黄某并未受到殴打,黄某给付钱财的主要原因是害怕隐私被曝光以及“出老千”被追究法律责任,本案应定性为敲诈勒索更为准确。 2018年2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未采纳承办律师观点,以抢劫罪定性,认定王某为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及母亲均不服,又向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上诉。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范庆银律师承办此案。在二审开庭前,承办律师从网上查阅下载了多份与本案犯罪情节相拟,以敲诈勒索定罪处罚的案例,提供法庭参考。 2018年6月13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使用暴力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让林某承认自己“出老千”,并不是为了抢劫他人财物,在被害人林某和黄某的询问笔录中可以反映。林某询问笔录:“对方问,你们两个人作弊是吧?我说我没有作弊,后来这个领头人直接就是一拳打在我的右后脑部位。”黄某询问笔录:“我朋友林某坚持说没有作弊,那些男子就开始殴打林某。”2.使用暴力的对象是被害人林某,而给付钱财的被害人黄某并没有受到殴打。3.从索取钱财的方式看,并不是使用暴力抢劫财物,而是以公布两人的隐私,追究其“出老千”的责任为要挟,且黄某是主动提出用钱来解决。林某的询问笔录中可以反映,“领头人拿着黄某的手机对着黄某说,现在我给你父母打电话?黄某就哀求对方不要这么做,有什么事情都好商量。领头人说,你们准备出多少钱来摆平这个事情”。4.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审法院经查认为,被害人黄某付钱的主要原因是其受到上诉人的要挟,害怕隐私被曝光以及打麻将“出老千”被报警处理,而不是受到暴力威胁。上诉人殴打被害人林某的目的是迫使其承认打麻将“出老千”作弊,实施暴力行为不是为了获取钱财,上诉人的暴力行为亦未对黄某产生强制,黄某尚有一定程度的意志自由,故5名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该项上诉、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2018年7月2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九江市某区一审判决,判处上诉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关键点是被告人应定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罪名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法律援助律师从案件中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全部因素,抓住争议焦点,明辨法理、据理力争,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界限有以下几点:一是两罪客体不尽相同。抢劫罪的客体是财产利益和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的客体在一般情况下是财产利益,有时候也侵犯人身权利。二是两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抢劫罪在客观上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能或不敢反抗的状态,从而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是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和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精神上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三是敲诈勒索罪有数额的限制,即行为人通过敲诈勒索取得的财物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抢劫罪没有财产数额的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至于抢得财物的多少在所不问。 就本案而言,被害人黄某给付钱财的主要原因是其害怕隐私被曝光以及打麻将“出老千”被报警处理,受到要挟的强度没有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被害人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尚有选择的余地,但由于精神上感到恐惧,有能力反抗而没有反抗,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不得已而处分数额较大的财产。因此,本案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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