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史某,男,1982年8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建湖县近湖街道。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禁止史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2016年12月2日史某到建湖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教育。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6年12月3日,社区服刑人员史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居委会干部、社区民警、“五老”志愿者及其母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在建湖县社区矫正中心,司法所会同公安、检察机关人员及其矫正小组成员对王某举行入矫宣告,向史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宣告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宣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特别向其宣告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使其明确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增强服刑意识,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史某宣读了入矫誓词。 (二)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开展针对性法律教育情况 史某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谈话时了解到其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犯罪行为及造成的危害认识不足。认为食品中添加少量添加剂是正常的,以前人们一直食用也没出现什么问题,对人体似乎也无害,很多小吃店都在用,只是自己的运气不好才被公安机关查处。针对史某的错误认识,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详细解读了《食品安全法》,并对法院的禁止令作了明确说明,要求其在矫正期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包括禁止在家人开的食品店帮忙等行为。 (三)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禁止令执行情况 为督促史某严格遵守禁止令,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到其原来开的小吃店走访,偶有发现其在小吃店里帮忙招呼顾客。当史某看到司法所工作人员时,显得很尴尬,没想到司法所人员对其执行禁止令情况真进行检查。在对史某口头警告后,司法所邀请县市场监管局专业人员对其讲解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对人体的危害,安排其观看造成危害后果的图片,让其换位思考是否愿意自己家人受到不合格食品的伤害。在大量事实、资料面前,史某进一步认识到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到小吃店帮忙的行为提出严肃批评,说明执行禁止令既是惩戒,但更是让其离开容易重蹈覆辙的保护。并告诫,如果其再犯,情节严重,将建议撤销缓刑。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走访中了解到史某无其他特长,家中仅靠其妻子打工维持生计。为让其能重新挑起起家庭的担子,尽快融入社会,司法所主动与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联系,为其介绍工作。2017年春节后,史某经介绍开始学习室内涂料装潢,重新开始新的创业,再无违反禁止令现象。
【小结】
此案中,对社区服刑人员禁止令执行仅靠监督管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联合相关专业部门进行教育,让其真正认识所禁止行为的危害,同时,帮助其重新择业,离开可能接触原禁止行为的土壤,以体现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帮扶“三位一体”职能,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