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固原市人,文盲,农民,捕前家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因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1月1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固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4年4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04年6月10日,交付宁夏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06年7月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2月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1年4月2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3年9月1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止。2013年12月3日,罪犯杨某某因患右侧乳腺浸润性导管癌进行手术治疗,术后进行了化疗、放疗。2013年11月20日,经宁夏监狱管理局研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壹年,时间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2014年11月14日,再次研究决定对罪犯杨某某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壹年,时间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2015年11月17日,期满后收监执行刑罚。 2017年4月20日,该犯因身体不适,到宁夏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就诊,进行胸部CT检查发现双肺多发性小结节影,6月22日,CT检查发现肝右叶低密度结节,2018年5月9日,CT检查发现肝内低密度灶、肺内见胸膜下多发结节影、第七胸椎骨质破坏,考虑乳腺癌术后广泛转移,进行化疗。2018年6月8日,解放军第五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为右侧乳癌术后广泛转移、肾囊肿、双肺间质性改变。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杨某某病情诊断后,宁夏女子监狱立即启动对该犯的保外就医程序,对其儿子马某某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核,符合保证人资格。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司法局发函进行社区调查评估,评估调查回复意见为:建议杨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6月6日,宁夏女子监狱医院召开院务会,研究认为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暂予监外执行。 7月10日,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和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建议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7月1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对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监狱医院院务会认为该犯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监区提供了该犯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一贯表现较好的情况说明,并建议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心理矫治中心提供了该犯改造阶段危险性评估,评定为相对安全级。保证人马某某符合保证人资格。建议对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7月17日,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建议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狱内进行公示,期限三个工作日,即2018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公示无异议后,监狱将该案件副本送驻狱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8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出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意见为: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你局批准对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8月3日,宁夏女子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案件报送宁夏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8日,经宁夏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罪犯杨某某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刑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女子监狱罪犯危险性评估鉴定表意见为相对安全级;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固原市原州区司法局出具)为:建议杨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马某某(罪犯儿子)符合保证人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决定对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当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指派警察,送罪犯杨某某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司法局,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了交付,次日凌晨2点10分许完成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