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高新区吴某家属与某洗浴中心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某日,吴某在昆山市某洗浴中心洗澡,在洗澡过程中跌倒在浴池内,经其他顾客发现后,联系该浴场工作人员实施救助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场后立即开展检查救治,并证实其已经死亡。 家属要求该洗浴中心承担吴某死亡的赔偿责任,双方因赔偿产生争议,共同申请高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处理。

【调解过程】

受理本纠纷后,调解员首先对该事件进行调查核实,与辖区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调取相关笔录等资料。又对死者吴某的配偶陈某及某洗浴中心负责人、工作人员等进行调查谈话,详细了解吴某从进入浴场到死亡期间及双方后续争议的整个过程。后双方当事人在区调委会调解员的组织下,共同来到调解室开始首次调解。 吴某配偶陈某首先表示,事件当天吴某去某洗浴中心洗澡,在该浴场浴池中溺水死亡,家属方认为浴场在整个事件当中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吴某作为消费者到浴室洗浴,浴室经营者应履行保护顾客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义务,现在其在洗浴过程中直接溺亡,明显是浴室履行职责不当,应当对吴某死亡承担责任,要求浴场赔偿家属人民币60万元。 某洗浴中心则表示,发生这样的事情,洗浴中心首先对家属表示慰问和理解,一定会尽力配合调委会及家属解决问题。事件发生的地点在洗浴场所,由于地点特殊,为了当事人隐私,浴场不可能在洗浴的房间内安装监控设施,只能在公共大厅、前台等地方设置监控。但是洗浴中心已经在前台、洗浴区域等显眼位置张贴疾病患者谨慎告知提示。并且该浴场经营证照齐备、制度规范健全、人员培训到位、设备设施完备,在执行上也没有任何问题。事件发生后,洗浴中心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立即展开帮助救治,第一时间联系急救机构,并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死亡原因经公安机关初步判断为自身疾病所导致。以上来看,洗浴中心是不存在任何管理失职的。死者家属提出的60万元赔偿,显然是没有根据的。 陈某听后表示,洗浴中心前述辩解理由看似成立,但明显是在推卸责任。吴某并不是明知自己有严重疾病还去洗浴的,也不能要求顾客洗澡前还要做一个专门的体检。洗澡仅仅是生活中极正常的日常行为,吴某行为已足够达到消费者的谨慎了,他正常步行进入房间洗澡,没有任何跑动,没有滑倒,没有与人争执,情绪平静,举止行为正常。但是吴某在洗浴场所溺亡,却不是被浴场工作人员正常发现,而是第二位顾客进入消费时才发现的。目前的情况,只能证明浴场的管理和制度是存在问题的。浴场对类似事件的职责,不是墙上贴的一张疾病告知书就可以完全免除的。况且浴场在因隐私原因未安装监控的情况下,有没有安排适当的巡查检查,或者其他能够及时发现危险隐患的安全保障措施,目前来看,是没有的,或者说不健全的,并不是像浴场方面所称的“制度规范健全、执行到位”。希望浴场方面好好考虑家属的诉求,不要推脱责任。 在双方各自陈述后,调解员对该事件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了阐述。调解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公安机关证据显示,死亡的直接原因系自身疾病所导致。某洗浴中心作为该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本纠纷中,洗浴中心显然在履行义务的及时有效性上还存在一定瑕疵,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发现顾客突发疾病的状况。通过查阅法院类似几起判例,经营场所通常承担非主要责任,希望家属方面可以适当降低诉求标准,双方各自退让,尽早达成一致,化解纠纷。 最后,在多方的努力下,经过调解员耐心工作,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昆山某洗浴中心一次性补偿当事人陈某各项补偿款合计人民币8万元,该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对吴某的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殡仪馆费用等费用,当事人陈某核实并对此确认无异议。

【案例点评】

死者家属最初提出的60万元赔偿金额确属偏高,最后双方协商一致的8万元赔偿金数额,基本上符合本纠纷实际情况。 本案再次提醒大家,一方面相关经营者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和设备维护,尽力避免事故及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消费者也要对自身健康多加关注,增强健康及安全意识;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加强监管,督促经营者提高管理及服务水平质量,提升服务场所整体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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