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费提存公证事务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8日,申请人靖安县房地产管理局向江西省靖安县公证处申办公证提存,并提供了继承房产《公证书》、《靖安县西门外古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和转账凭证。 经审查,受领人舒某秀、舒某娇姐妹俩的父母遗留了一套位于靖安县双溪镇西门外XX号的房屋在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范围内,该套房屋由姐妹二人共同继承,并办理了继承公证。二人对征收拆迁补偿价款没有异议,与申请人签订了《靖安县西门外古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但在领取征收补偿费时,二人对补偿费的分配产生了纠纷,经申请人多次调解达不成协议。经二人同意,申请人将征收补偿费申办公证提存。公证处受理了该申请,出具了《提存证书》,分别送达给了申请人和受领人。 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公证员在《提存证书》中对领取提存款的方式作了提示。姐妹二人后来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依据靖安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分别到公证处领取了自己应得的补偿费及利息。 提存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担保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条款均涉及提存内容,《公证法》第十二条将提存列为五项公证事务之一,为公证机构办理提存事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提存公证既是民事经济活动的“支付宝”,也是合同履约的“安全阀”。提存公证的普及和运用,能够使当事人双方消除顾虑,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诚信体系建设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公证书格式】

提存证书 (XXXX)赣宜靖证内字第XX号 提存人:靖安县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靖安县城后港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甲,男,XXXX年六月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职务:局长。 受领人:舒某秀,女,XXXX年十二月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舒某娇,女,XXXX年十二月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务:提存征收补偿费 提存人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公证提存。 经查证核实:靖安县西门外古街(棚户区)改造项目中,二受领人有位于靖安县双溪镇西门外XX号的房屋在征收拆迁范围内,提存人与二受领人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签订了《靖安县西门外古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提存人共需要向二受领人支付被征收房屋补偿款、搬迁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偿费、征迁奖励、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合计为人民币884568.74元。因二受领人就该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存在争议,暂时无法协商一致,决定办理公证提存。提存人已将征收补偿费人民币捌拾捌万肆仟伍佰陆拾捌元柒角肆分(¥884568.74元)转入了我处的公证提存专用账户。 兹证明提存人靖安县房地产管理局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将征收补偿费人民币捌拾捌万肆仟伍佰陆拾捌元柒角肆分(¥884568.74元)转入了我处的公证提存专用账户。提存款转入公证处提存账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 受领人可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领取提存款:1、二受领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后共同到我处领取提存款;2、受领人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共同或单独到我处领取提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靖安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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