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7日下午13时30分许,被鉴定人普某某因琐事用尖刀将工友窦某某连捅数刀,最后造成窦某某死亡。普某某到案前曾报警承认杀人,但到案后均否认,且对管教人员忽冷忽热,怀疑厂里给其喝的牛奶被人放药等,因有异常言行,为明确普某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以及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某某市公安局委托本机构对普某某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参照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为司法鉴定操作技术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学检查。 被鉴定人普某某由办案民警带入鉴定室,步态稳。意识清,仪态整,衣着适时,年貌相符。定向力完整。接触尚可,检查合作,问之能答,应答切题,无思维联想障碍。能简单讲述自己的生活经历,称自己是四川德昌县人,今年22岁,初中文化,毕业后打工,到过上海、江苏等地,在工厂或工地做工。2017年6月份到浙江某某打工,做童车,去年10月份换过单位,做到今年1月。月工资四五千元,平时一个人租房子住。周末有时喝点酒,不吸烟,不吸毒,性格有时外向,有时内向,不与人打架,与同事相处还好的,偶尔会激动与人吵。问其身体情况,他说“有时骨头响,关节活动时响”,睡觉不是很好,“11、12点睡,早上6点多醒”。问他这次为何被抓,他答:“我和厂里同事‘某某’有点矛盾。”问其什么矛盾,他说:“他前面做完就扔到我这边,他故意的,之前我没讲,后来跟他讲他随便敷衍我一下。”问他与“某某”还有何矛盾,他说:“周五(实际时间为2018年1月17日)那天发生了一点矛盾。我去接水时他说‘真他妈的臭’,我说你为什么不好好说,他说你想在这里混就要好好听话,他用手指着我的头,后来我就用脚踢了他一脚,他倒了下去。”并称自己见他倒地了,就走了。后来“我怕他没醒,(会)出事就报警了。”问其报警时对警察怎么说的,他答:“我记不起来了。”问其当时身上血是怎么来的,他答:“可能是他(指‘某某’)的鼻血。”否认有拿刀伤害“某某”。指出他报警时跟公安讲过拿刀捅人的事情时他则沉默不语。所述案发经过与公安笔录记载基本一致,均称自己只是踢了某某(窦某某)一脚,没有拿刀捅人。否认对方(窦某某)故意害他,否认凭空听到声音让其去弄对方。问他平时心情,他答:“不怎么好,没有(特别不好)。”问他牛奶的事情,他答:“有个同事那天给我牛奶喝……我喝了肚子不舒服。后来我想里面是不是有放违禁药品,因为之前我都好好的,(出事)之前有几天睡不好,身体不舒服,我上网查查,怀疑是不是毒品,之前组长也发过东西给我吃的,我只是这样想,但我不确定。”问其对方死了他该怎么办,他答:“我踢他应该不会死的。”问他可能会被判刑时,他答:“不知道。”问其是否有罪,他答:“我只是打他了。”问他是否要为自己辩护,他答“不知道。”整个检查过程中情感反应协调,无显著的情感高涨或低落,意志活动无明显减退。记忆力、智能无明显障碍。未发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虽怀疑牛奶有问题(实际其未喝),只是其敏感表现,未达到妄想程度。其猜疑窦某某针对他,具有一定现实基础(如对方故意把童车砸给他、讲些不好听的话等),但并非坚信不疑,不构成妄想。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评定 根据材料介绍,被鉴定人普某某文化程度初中,以前一直打工,能力好,社会功能正常。被鉴定人父亲反映普某某性格温和,话少,身体一直挺好的,没发现有毛病,精神方面不好说,但是没有做过出格的事情。有关调查材料亦反映被鉴定人身体健康,平时话少,孤僻一点,但与人交流正常,没有精神异常表现,工作能胜任。在看守所期间亦未发现其存在明显精神异常情况。本次精神检查:意识清,定向力完整,仪态整,接触尚可,问之能答,应答切题,情感反应协调,无显著的情感高涨或低落,意志活动无明显减退,记忆、智能无明显障碍,未发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心理测验结果与临床检查所见相符。总智商109,提示智力处于常人水平。颅脑CT和脑电图检查未发现颅脑器质性异常。综合上述分析,说明被鉴定人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有关无精神病的诊断标准。 (二)法定能力评定 参照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为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普某某无精神病,平时性格孤僻一点,社会功能正常。目前否认拿刀捅窦某某,仅称自己踢了他一脚。但根据出警记录,被鉴定人坦言“因为之前工作中与同事“某某”产生矛盾,感觉“某某”一直讽刺辱骂他,心怀怨恨,在当日下午持自带的刀具在厂内茶水间将同事“某某”捅伤”,其次,据2018年1月17日讯问笔录被鉴定人在公安民警讯问时讲“和被我捅的某某是一个工作组”,以及被鉴定人给其父亲及姨妈儿子发短信息讲自己杀人了,在看守所监舍有讲自己杀人等综合来判断,捅人之事有被鉴定人所为可能。之后公安多次讯问及今日检查被鉴定人均否认持刀捅人,这不是精神症状和遗忘,不能排除出于自我保护的动机。如果被鉴定人确证行凶,则其作案动机为现实动机。出警记录示其捅人后将刀具扔至厕所内,随后自行骑电动车返回租房后报警自首,并发短信息给父亲等,今检查有讲“我怕他没醒,(会)出事就报警了”,说明其案发前后意识清楚,对自己的行为存在完整辨认和控制能力。综上,依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附录A“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A.1.1.1的规定,如本案确证为普某某所为则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普某某案发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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