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随着近年来鄂尔多斯市多家企业重点项目落地实施,引发本地农村土地价值不断升值,继而引发农牧民之间草牧场矛盾纠纷愈发凸显。2019年6月,某嘎查58户牧民反映在八十年代第一轮承包土地时,该草牧场为荒沙,难以放牧。当时由于土地利用价值不大,并且还要造林绿化,所以牧民们都不愿意承包该纠纷地,最后嘎查会议研究决定,硬性将该草牧场按每户50亩承包给58户牧民。当年因各种原因,分地评议小组没有到现场实地丈量,只是以纠纷地内某个标志为界,未留任何书面记载,58户牧民至今也未拉网围栏,也没有实施具体管理和使用,更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来,巴某响应国家号召,积极植树造林、绿化沙漠,多次申请飞播造林,并拉网围栏封纠纷地经营管理使用至今。近年来,随着多家企业落地实施后,土地效益不断飙升,在利益的驱使下,58户牧民强烈要求返还草牧场。巴某则坚守“谁造林谁受益”这一原则,且自己将纠纷地改造绿化,管理使用至今认为该纠纷地应该属于自己,拒绝返还。双方因此引发纠纷,经某镇政府、某嘎查调委会多次调解未果,一拖至今,58户牧民再次与巴某提及此事,双方剑拔弩张,矛盾随时有激化的可能。2019年9月某日,双方向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化解该纠纷。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调解申请后,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决定采取“三步走”的调解方案。 第一步,分组入户了解情况,为调解工作做准备。调解员找到该58户牧民代表了解情况时发现,牧民们情绪激动,想法较为极端,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希望尽快解决,否则就上访甚至闹访。为了稳定牧民的情绪,防止上访闹访案件的发生,调解员积极采取措施,全力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承诺态度,分组入户向纠纷当事人了解情况,调取原始档案以及当年分草场时参与的相关人员调查取证。 第二步,采取点对点法律宣讲的方式,逐户走访调解。调解员先后多次深入户子,采取逐户见面走访进行法律宣讲的方法征求意见、调查取证了解纠纷情况,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实行“一家一调查笔录”的方式,白天见不到就晚上去,在外打工就到工地去,实在见不到人就用电话联系,有的牧民联系不上,调解员坚持入户到访3次,确保能够法律宣讲全覆盖,全面了解纠纷情况。通过调解员近几个月的逐户走访调查和积极宣传相关土地政策,摆事实、讲道理,依法以情以理的耐心劝说和调解,要求返还该草牧场的58户牧民逐步了解了政策,情绪终于稳定下来,主动息诉罢访,最终同意调解员的调解意见。 第三步,寻找双方诉求平衡点,促使双方意见达成一致。调解员根据调查走访结果,认真研究讨论后一致认为,根据对该嘎查牧民及当年参与划分草牧场相关人员的调查取证得出结果:该嘎查58户牧民对承包到户时每户承包的50亩荒沙地一直没有经营管理,巴某经营管理使用是事实,所以调解此案的关键点是做好巴某的工作,使其同意返还牧民承包的50亩草牧场。调解员当机立断,决定对巴某进行面对面的调解。接下来,调解员对巴某进行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耐心、细致的做巴某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尽全力平稳巴某情绪,争取巴某理解58户牧民提出的诉求,在调解员的努力劝导下,巴某同意返还每户牧民承包的草牧场,但表示自己经营管理多年,将荒沙地变成了草牧场,希望牧民降低诉求。面对双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较大,互不信任的情况,调解员从双方利益角度分析利弊,提出巴某返还每户牧民40亩草牧场的意见,使双方降低期望值,用灵活变通的方法寻找到双方诉求的平衡点。在调解员法、理、情相结合的调解下,双方均表示赞同,最终,意见达成一致,长达数月的草牧场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2020年5月某日,巴某给该58户牧民每户分40亩,共2320亩草牧场,调委会对巴某的草牧场进行了GPS打点划清界限。5月某日,以巴某为甲方,以乌某、苏某为58户牧民代表的乙方,双方当事人就草牧场纠纷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在调委会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甲方从纠纷地划分出2320亩草场分给58户牧民,每户40亩草牧场; 2.该2320亩草牧场按户按社分别确权在乙方名下; 3.2027年之前,该2320亩草牧场如有政策性补贴、征收征用,相关补偿补贴款归58户牧民; 4.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巴某所有,所有草牧场由巴某使用管理。 协议附打点坐标图及58户花名册。
【案例点评】
调解员在调解本案时,坚持法、理、情相统一,通过法律法规的宣讲,对一些群众提出的不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耐心做好相关法律政策的解释工作和群众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解除部分群众认识上的误区。此纠纷中,牧民群众对政策了解的少,吃不透,总认为农村承包土地界线不明确是地方政府和镇村干部不负责任的结果。部分群众家族观念强,眼前利益重,法制观念淡薄,不考虑问题的合法性,为维护一己私利,对于不符合本身利益的事情坚决不同意,即使乡镇干部协调处理,还会找出理由拒不执行处理结果。同时,在处理农村土地问题过程中,因程序复杂、时间漫长等原因,群众不愿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一味“唯高唯上”,要求党委政府予以解决,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就越级走访,导致调解工作难度较大。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体察民情、深入群众,从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出发,通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水平,带着深厚的群众感情去做工作,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益,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得到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最终得以圆满化解该纠纷,凸显了人民调解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