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柳某,男,1997年生,初中文化,甘肃省庄浪县人。2016年因抢劫罪被宁夏银川市兴庆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服刑期间有较重的自杀倾向,被监区定为危险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罪犯柳某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父母没有文化,家境贫寒,柳某为家中最小的孩子,其父母在其幼年时离婚,母亲改嫁,继父有精神病,母亲和姐姐常年在外打工,用微薄的收入维持一家人的生计,亲生父亲也对其生活不管不问。继父由于患有精神病,根本照顾不了柳某的生活及学业,甚至在发病时毒打柳某,无奈柳某只能回爷爷奶奶身边生活,但是,母亲改嫁后将柳某原来王姓改为随继父姓柳,受农村封建思想的影响,爷爷奶奶认为他已经改姓,不是自己柳家的人了,对其生活也是不管不问,学业也因此中断。柳某在自评书中写到自己印象最深刻的事情就是有一次出车祸,肇事车辆逃逸,自己因为受伤在炕上躺了一个多月,爷爷奶奶都没有送他去医院。儿时的经历给他留下了不可抹去的阴影。 (2)社会经历:柳某从小受到继父的打骂,爷爷奶奶及亲生父亲的冷漠,同龄人的欺凌,性格软弱,在车祸受伤好了一些时,就独自外出打工,在银川市一家拉面馆做学徒,发工资时老板告诉柳某,等到过年回家的时候给你把工资全部结清,你好回家。过年回家时,柳某向老板讨要工资,老板非但不给,还将柳某打了一顿,柳某找到劳动仲裁部门,仲裁部门推诿,柳某回想自己的过去,看看现在,心灰意冷,用身上仅有的几元钱买了一瓶农药,服下自杀,被路人救下后送至医院,醒来后想到命运为什么对自己这么不公,遂产生了报复社会的想法,于是和一起打工时认识的不良青年在银川市实施抢劫多起。2016年因抢劫罪被判入狱。 2.入监改造表现 罪犯柳某于2017年1月17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后,能够完成个人劳动任务,但在服刑期间沉默寡言,很少与他犯交流,与家人也失去联系。2018年因刑释政策调整,该犯有罚金未缴纳,可能会因此不能减刑,对改造也失去信心,产生了自杀念头。 (1)对法律观念的淡薄 罪犯柳某自身文化不高也不善学习,对法律常识缺乏必要了解,一时想不开便产生报复社会的想法,实施抢劫,没有深刻的意识到犯罪给自己带来的影响。 (2)家庭原因 柳某自入监后,家人从未接见过,甚至不知道自己在固原监狱服刑,家人电话号码柳某也没有记住,写了几封信也是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家人的不关心,刑期较长加上内心负担大,缺乏家人的支持,内心失落感较强。 (3)自身原因 柳某是一个自卑心较强的人,对自身的缺点和错误有基本的认识,但是缺乏改正的恒心,内心压抑时不会用正常的渠道排解和诉求自己内心苦闷,性格属于偏执类型,对人和事有自己的判断标准,不会轻易相信别人,自己认为的想法一定是正确的,自己认定的事情,要去做也不考虑后果。成长经历导致柳某形成凡事以自己为中心的习惯。 3、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对其入监时的心理进行了测试,监区也对其进行了心理评估,经个性测验综合分析:人格明显趋于内向,好静,孤僻不合群。思维略显迟钝,有点愚笨。比较缺乏主见,依赖性较强,独立性较差,有很强的自卑感,明显缺乏自信心, 生活态度倾向于依赖,保守,听天由命,比较缺乏反抗或进取精神,有自杀危险,存在一定程度绝望感。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由于柳某对法律意识淡薄,教育过程自身想法偏激,不易转变。 (2)性格因素:家庭关爱较少,继父教育方法简单粗暴,致使柳某性格软弱,偏激,考虑问题爱钻牛角尖,抗改情绪隐隐在心中压抑,这种自暴自弃的心理自刑事政策调整后一直深藏与内心,不轻易向他人倾诉。 (3)心理因素:柳某不健康的成长环境对一个少年的内心种下了一颗罪恶的种子,对于社会的怨恨,家人的冷漠,和自认为的社会不公,导致其对社会报复性强,行为偏激,认定的极端行为就会为之筹划、准备。性格过于软弱、倔强。内心的苦闷常年无法与人倾诉,不良的暴力印象和不良习惯导致自己接受了太多负能量,在黑暗中寻找自己的认同感,抱有自己不能好过也不让他人好过的厌世心理。 5.矫治方案 教育改造是一个思想意识由叛逆向顺应转化、心灵由罪恶向纯洁转化的过程。大多数服刑人员通过民警的管理教育能改造成为新人,但也有少数服刑人员对抗意识强,恶习较深,不仅个体难以改造,同时还影响整个群体的改造秩序和质量,是改造工作中的难点。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罪犯柳某的现实改造表现,监区民警决定对症下药,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让柳某珍惜良好的改造环境,踏实改造,爱惜自己,遵守监规纪律,早日减刑,早日出狱,回报社会,做一个守法公民。 (1)加强法律法规教育,让柳某对法律法规有一个认知,让其明白法律是针对每个人,而不是只针对与少数人,法律是人民的法,不是任何人的私有物品,它是具有公平公正性,任何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监规纪律教育,为柳某讲清监狱改造罪犯的宗旨,规章制度,让柳某重新认识监狱,认识监狱改造的宗旨,使其遵守监狱规章制度,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使服刑人员身份意识入脑入心,从思想上灌输法律法规,从行为上矫治不良行为,加强行为规范教育和管理,促使柳某走出思想误区,走出对监狱管理的误区,接受管理教育,踏实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3)营造良好的改造氛围,柳某内心压力大,内心苦闷,无人倾诉,也不愿相信他人。对此,监区民警改变教育方式,加强心理疏导,循序渐进,站在柳某的立场审视柳某,走进柳某的内心,使其敞开心扉与民警诉说其改造的困难,了解透彻,寻找解决方法,多了解,多倾听柳某的想法和内心。 (4)加强亲情帮教。由于柳某在狱内很少见到家人,对家人对自己的冷漠产生怨恨,但内心也是渴望像他人一样被家人关爱。监区对其这种情况制定了详细的计划,主动走访其家庭,经过多方查找,终于找到了其两位叔叔和爷爷奶奶,通过其爷爷奶奶拿到了母亲、 姐姐等人的联系方式,并给其爷爷奶奶等人做了思想工作,联系到母亲等人前来接见,用真实的情感去帮助孩子改造,使其能够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5)劳动改造是五大改造的基本,任务量的逐步增加,培养其希望和信心,开展劳动技能培训,通过悉心的技术指导和帮助,让柳某把劳动改造不再作为一种负担,而是表现自我能力的途径。 (6)开展针对性的心理矫治和阶段评估。针对矫治过程中,对柳某不断进行反复、个性化的教育,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行为疏导。通过随时随地的拉家常式的谈话,创造轻松,随意的谈话环境,使柳某放松对了监狱警官的戒备心理,逐渐引导其倾诉了内心的想法和苦闷,引导其合理的发泄不良情绪,释放心理压力,稳定其改造情绪,在此基础上,通过讲故事,道常理,说名人励志轶事等多种形式,在思想上帮他逐步认清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引导其审视自己的行为,反思自己的过往,找出自身存在的问题,自省自身的主观恶性,树立悔罪的信心和决心;加强心理矫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敢于对生命负责,对家庭对社会负责,使他看到生活的希望。 6.预期矫治目标 (1)矫治认知能力。加深柳某对监狱管理的认知和理解,使其思想意识得到一定改观,人格得以健全,使其内心深处感受到自信和尊重,从内心达到自我改造的目的。 (2)提高自信心,努力提高柳某的自我认同感,使其得到他人的认可,能够与他犯融洽相处,能够自觉服从监狱管理,有效杜绝其自伤自残自杀行为的发生,消除现实危险性。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的教育矫治,柳某目前已放弃自杀想法,把对自己认为社会不公的偏执想法彻底扭转,柳某表示将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踏实改造,并写出了改造决心书和改造计划,积极参加监狱以及监区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监狱民警安排的劳动改造任务,与他人关系也得到极大的改善,他希望通过自己的积极改造能争取减刑,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目前,柳某改造心态稳定,民警充满了信任和感激,对未来的改造充满信心。 通过这个案例,监狱民警深刻体会到:教育工作复杂多变,针对不同的人要有不同的方法,摈弃简单粗暴的老方法。教育改造绝不是死搬硬套,不断学习,深入到罪犯群体中,掌握心态,才能找到解决方法。把罪犯打哭骂哭不是正确方法,通过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把罪犯说哭才是本事。让罪犯相信警察,问题也就解决一半了,这就需要在教育罪犯中必须细心,保持耐心,放下架子,帮助罪犯解决问题,使其坚定改造信心,不能只是完成罪犯管理常规性工作。教育转化手段要多种多样,了解罪犯最真实的想法,站在罪犯的立场上,从他们的角度来看问题,才能走进他们内心。不断地去悉心教育,让他们感受到关心,找到正确的自我认知,才能努力改造自己,努力做一个守法守纪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