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马某某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马某某,女,1967年4月出生,回族。2007年8月30日,马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吴刑初字第62号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未缴纳)。责令被告人马某某退赔张某某、杨某某等48名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8.215万元。2007年9月24日,马某某被交付宁夏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0年3月31日,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宁刑执字第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2年6月17日,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银刑执字第8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1月7日,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银刑执字第9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二十天;2017年8月23日,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宁01刑更1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二天,刑期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27年2月1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1.该服刑人员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病一年。2018年6月12日,该服刑人员因双眼视网膜脱离在解放军第五医院行右眼玻璃体切除伴硅油填充术,6月14日,行左眼玻璃体切除伴硅油填充术,并诊断为:1.双眼玻璃体积血;2.双眼牵拉性视网膜脱离;3.双眼增殖性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4.2型糖尿病;5.低钾血症;6.泌尿系感染。2018年10月29日,再次到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二医院(原解放军第五医院)住院,诊断为:1.双眼并发性白内障;2.双眼玻璃体切除硅油填充术后;3.2型糖尿病;4.2型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5.高血压3级(很高危)。2018年11月19日,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二医院出具了马某某的病情诊断书,诊断为:1.双眼并发性白内障;2.双眼硅油眼;3.双眼增殖性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4.左眼视网膜脱离。 2.女子监狱启动提请程序。2018年11月22日,经女子监狱卫生所会议研究,认为马某某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监区对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1月26日,女子监狱委托吴忠市某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2018年12月25日,吴忠市某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导致此次犯罪的发生;马某某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其家庭成员表示愿意将马某某接回并监督管理,担负起日常照料与医治;马某某的生活环境:居住地暂定与大儿子居住,因大儿子为租住房,随时有变更可能,马某某家庭情况较为复杂。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意见:建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公安派出所意见:建议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司法所意见:经走访调查核实,马某某家庭情况复杂,马某某与王某某一直未办理结婚证一起生活。现王某某因股骨头坏死术后不能正常劳作,无业在家,享受低保,身体条件差;大儿子王某现租房居住,夫妻二人日常工作较忙,孩子两岁送早教中心托管;二儿子王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判刑五年六个月,于2018年11月21日释放,现无业随王某居住,未婚;三女儿幼教教师,未婚。马某某前期涉案债务数额较大,存在一定的纠纷隐患,虽然家人均表示愿意将其接回,但能力、条件有限,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马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日常管理。故不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依法适用社区矫正。 2018年12月25日,经宁夏女子监狱五监区全体警察会议研究,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认为马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之规定,建议暂予监外执行,提请监狱刑罚执行执行科审查。 2018年12月29日,经宁夏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研究审查,认为马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暂予监外执行,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2月29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认为马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呈报材料齐全,提请程序符合法定条件,建议暂予监外执行,按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对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未收到异议后将案件副本移送驻狱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2019年1月4日,宁夏女子监狱将案件移送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19年1月15日,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向宁夏监狱管理局出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意见为:经审查,我院认为马某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理由是:马某某违法所得尚未追回,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可能不利于社会稳定,且吴忠市某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存在瑕疵。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吴忠市某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你局不予批准对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1月25日,经宁夏女子监狱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马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决定对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2月28日,经宁夏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认为监狱对马某某的危险性评估意见为基本无危险性。但鉴于该服刑人员犯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责令退赔48名被害人经济损失308.215万元未退赔,存在社会不稳定因素。根据《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服刑人员不得保外就医,宁夏银川市上前城地区检察院检察意见应予以采纳,马某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决定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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