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吴某某,男,1973年8月6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2年5月22日投入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于2015年3月30日经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XXXX)洪刑执字第XXX号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吴某某在服刑期间,能积极改造,先后获得监狱月考核表扬10次、单项表扬3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奖励折抵刑期1年零10天,监区于2016年10月20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建议对罪犯吴某某予以假释。刑罚执行部门在审查案卷后认为:一是从法定条件来看,罪犯吴某某2012年5月22日投入监狱改造,至本次呈报假释时,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二是从“确有悔改表现”方面来看,罪犯吴某某曾因改造表现积极,获得减刑了一年的刑事奖励。减刑后,仍端正改造态度,继续积极改造,又先后获得多次考核奖励,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较好;三是从“犯罪具体情节”来看,罪犯吴某某犯盗窃罪,犯罪性质单一,均为一人单独作案,作案地点均在新余市,无流窜作案;四是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来看,经调查,罪犯吴某某夫妻关系较好,家中父母、小孩身体状况良好,家庭经济条件尚可,假释后生活来源无忧;我们向其居住地新余市司法局发出《罪犯吴某某假释征求意见及委托调查评估函》,新余市司法局经过调查评估,回函表示同意接受罪犯吴某某假释,并对其进行监管及社区矫正;同时,监狱委托教育科对罪犯吴某某进行出监评估,综合评估等次合格。综上所述,刑罚执行部门科务会研究,同意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假释。报请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会议讨论通过,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2016年11月30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吴某某假释建议。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2月30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XX)赣XX刑更字第XXX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罪犯吴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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