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57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南阳市,现居住地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2014年5月,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6月10日至2017年12月9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柯桥区司法局根据柯桥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指派司法所依法对王某某的一贯表现和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王某某的家人、王某某经营工厂所在村干部及周边部分村民等。经调查,发现王某某系柯桥某厂经营者,其妻子陈某和儿子王某也在同一工厂就职,家庭关系融洽,家属均表示愿意协助司法所做好对王某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帮教工作;村干部也表示,如王某某被实施社区矫正,愿意对其进行日常监管帮教。柯桥区司法局综合考虑王某某的个人情况后,认为其有合法稳定的就业、合法稳定的住所,且落实了有效监管人,家属和居住地村干部均愿意对其进行日常监管帮教,因此同意其在我区实施社区矫正,同时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调查评估报告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4年6月12日,王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柯桥区司法局报到后,2014年6月13日由某司法所正式接收入矫,对其实施社区矫正。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组织宣告情况 2014年6月13日,司法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王某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向王某某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以及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王某某矫正期间有关社区服刑人员按时报到、日常报告、学习、劳动、遵守信息化核查规定、请假、迁居等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让其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身份,在矫正期间内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端正态度,积极接受改造,争取顺利回归社会。王某某在学习了《社区矫正人员须知》后当场表示,一定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改造。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王某某建立了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王某某妻子、所在村村委会主任组成。矫正小组成员共同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共同对王某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严监管,守牢底线 司法所采取手机定位、电话报告、实地走访、定期报到、提交思想汇报等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实施日常监管。在入矫宣告当日,司法所即告知了王某某及其家属对王某某的具体监管措施,并告知开展这些措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告知其具体活动范围,让其牢记在心,一旦违反监管规定,将受到相应处罚。 入矫后的3个月内为严管期,在严管期内,王某某除遵守日常监管、信息化核查规定,还要每星期电话报告1次、每月到所报告2次并完成2次思想汇报。入矫3个月后,王某某因连续3个月的月度考核合格,经安昌司法所合议申请,由柯桥区司法局批准,王某某由严管转为普管处遇,在普管期间,改为每月电话报告2次、每月到所报告1次并完成1次思想汇报。同时,司法所根据新的管理办法,于2015年向王某某发放《社区矫正日常监管规定告知书》、《社区服刑人员教育读本》。矫正期间,王某某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表现良好。 (二)强教育,突出治本 1.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警示教育情况。司法所组织王某某参加集中教育活动,帮助其分析犯罪原因,告诉其要学法、知法、守法,强调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后果;定期组织王某某集中观看《法治进行时》等电教片,以真实案例对其进行警示教育;定期组织王某某以考试、抄写等形式学习法律法规,让其更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2.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开展社区服务。结合乡镇“五水共治”、“ 新农村建设”等中心工作,司法所每月定期组织王某某到古镇景区、街河两侧等重点区域开展社区服务;根据所在村安排,王某某也参加了所在村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另外,王某某还积极参加了司法局、司法所组织的“腊八节派粥”、“义务献血”等公益活动,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回馈社会。在社区服务中,王某某得到了所在村、游客、志愿者的一致好评,不仅逐步修复了社会关系,思想上得到了升华,自信心也有了提升。与此同时,司法所也加强对王某某参加社区服务的管理和考核,确保王某某按规定完成服务任务。 3.对王某某开展个别谈话教育、个性化矫正情况。在王某某严管期内,司法所每周对其进行一次面谈,并经常通过电话、微信、实地走访了解其各方面情况,及时严明纪律,进行疏导心理;普管期内每月至少一次面谈,不定时进行实地走访和电话交流,并通过微信向其宣传法律法规。根据王某某工作、生活、身体等各方面的动态变化及社区矫正评估结果,司法所及时调整对其的教育矫正方案,在严管期间密切关注其心理动向,帮助其调整心态,适应社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根据其矫正效果及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调整矫正方案,实行个性化矫正。 (三)抓帮扶,注重交心 2016年6月,王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被查出身患直肠癌,病情较为严重,绍兴的医院建议其赴北京进行手术治疗,但经过两年矫正的王某某在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方面有了较高地自觉性,因此没有向司法所请假而是选择在绍兴进行了手术。随后,司法所在日常走访中得知了该情况,考虑到王某某的日常表现良好,针对这一特殊情况,经司法所合议,主动上报柯桥区司法局,同意王某某去北京进行后续治疗,并同意免除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2017年10月是王某某后续治疗的关键阶段,司法所将该情况及时上报至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在联系相关医院确保情况属实后同意特批王某某去北京进行后续治疗,并要求司法所严格做好监管工作,做到每日电话一报到、微信三报到,每日信息化核查其行动轨迹,确保监管措施到位。 矫正工作开展以来,王某某都能认真遵守日常管理规定,按时汇报思想状况,按照规定积极完成学习和社区服务。尤其是在生病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帮助后,王某某的思想上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由最初的羞愧、不自信、不愿意交流,到后期会主动与工作人员谈起他的一些经历和感受,并多次在当面谈话、思想汇报和执法检查汇报时向司法局和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人员表达自己的感激、感恩之情,说到动情之时,甚至多次感激落泪。通过对王某某的严格化监管、人性化帮扶,使王某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对工作人员来说,我们也切实收获了对社区服刑人员修心教育和践行“治本安全观”带来的效果。一是社区服刑人员自身认识提高,能较好认清自身身份,能站在工作人员角度考虑问题。二是社区服刑人员行动积极,能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服刑积极性较高。三是矫正效果体现,通过矫正对其带来的变化,工作人员对其管得放心,也有信心为社会输送合格的“产品”。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7年12月9日,司法所组织王某某和王某某矫正小组全体成员,在司法所举行了解矫宣告仪式。宣告仪式由司法所所长主持,王某某向司法所提交了期满小结材料,司法所所长向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宣读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宣告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的鉴定意见,对其表现表示了充分肯定,并告知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7年12月9日,解矫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所长现场向王某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王某某当场予以签收。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上报有关部门情况 2017年12月9日,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的解矫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立即通过社区矫正平台上报柯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提请解矫审批,当天予以通过。

【小结(或反思)】

司法所在对王某某严格管理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工作原则,有针对性的开展帮扶工作,使王某某既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也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社区矫正机构在工作中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性质、生活环境、性格特点等, 分阶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在严格监督管理的同时,也要加强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做到标本兼治,对社区服刑人员不仅要“矫其行”,更要“塑其心”,唤起他们对社会的感恩和回报之心 ,促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