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91年11月出生,安徽省铜陵市,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4年2月11日投入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2014年6月23日调入江西省赣西监狱服刑。刑期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2014年2月至2016年7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3次、单项表扬6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6年10月8日经监狱研究同意提请该犯假释。 该犯在犯罪过程中造成张某人身伤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该犯赔偿张某人民币56948.3元。法院要求,对于罪犯有民事赔偿判项的未履行或未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的不予裁定假释。为此,在赣西监狱提请该犯假释前,其父母千里迢迢带着这笔赔偿款从安徽赶至江西。监狱刑罚执行科胡科长知悉情况后,当即电话联系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中院回复这笔钱不是由法院收的,而是要给被害人本人,建议先由刑罚执行科帮忙代收,后续再看如何处理。挂断电话后,胡科长又立即联系驻监检察室,检察室回复先暂收这笔钱,一定要尽可能的联系上被害人,把钱亲自交给被害人,并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如果实在联系不上,再做处理。看到胡科长这么尽心尽力的帮忙,老人交了钱后虽有遗憾,但还是放心的离开了。老人离开后,胡科长立即安排工作,做两手准备,先是给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被害人分别去函,说明情况,希望被害人收函以后尽快联系我监领取赔偿款。另一方面,通过电话114查询到被害人张女士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以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联系电话。被害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民警郭警官了解情况以后,积极协助联系被害人家属,几经周折,最终拿到了被害人张某的联系电话。可张某怀疑是骗子,是传销,多次以不同理由拒绝来领取赔偿款。为了打消疑虑,胡科长把自己的身份证、警官证图片发送给张女士。张某权衡再三,决定在女儿的陪同下过来看看。2016年10月12日,张某来到我监狱刑罚执行科,说起当初接到电话,的确不敢置信,毕竟事情已经过去这么多年了,自己根本就没打算还能拿到这笔赔偿款,也咨询了自己的律师,但律师回复自己办案这么多年,从未碰到这种情况,也是将信将疑,后来律师建议她问胡科长要警官证图片,通过警官证号码查询真伪,核实身份,这才确定了事情的真实性。 最后,在刑罚执行科胡科长还有驻监检察室邬检察官的共同见证下,张某简单陈述了当年的案情,在仔细核对张某带来的判决书和身份证等物件后,胡科长郑重地把这笔赔偿款亲手交给张女士,张女士也出具了谅解书。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1月18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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