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1993年12月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4日以(2002)金中刑二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30日以(2002)浙刑二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2年12月30日起,于2003年3月6日交付浙江省第五监狱执行刑罚。于2006年5月23日由浙江省监狱管理局转至兵团新湖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10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湖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陈某某符合减刑四要件,建议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罪犯陈某某符合减刑四要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相关材料、提请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陈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的减刑建议。 2018年8月1日监狱评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罪犯陈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时邀请新疆兵团第六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陈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六师人民检察分院作出“罪犯陈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第六师人民检察分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8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陈某某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罪犯陈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法院依法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2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8次。考核期内综合累积分272.6分,名列新湖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36人中第1名。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明。 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9月1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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