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户籍地为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2011年4月2日,因盗窃罪被多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5月24日,被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8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25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 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2018年6月19日,王某在居住地的组长、母亲与妻子的陪同下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后,针对王某当时的表现和家人的反映,以及王某入狱多年,脱离社会时间长,还需要一段时间融入社会的现状,司法所所长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时沟通,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组长及其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并列入了严格管理,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在报到后,司法所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王某说:我从监狱出来后,深切的感受到高墙内和高墙外的区别,我因为一时糊涂,犯了不可饶恕的错误,我非常对不起我的父母和我的妻儿,也非常感谢家人们八年来对我的不离不弃,也感谢监狱这么多年来对我的教育帮助及司法局对我的接纳与信任,相信在今后的日子里,有家人的陪伴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关心,我会以乐观的心态走向社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他的家庭情况、工作生活情况和他心中的真实想法,向其强调了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相关规定,要按时参加集中学习,及时汇报思想动态,及平时应注意的事项。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王某入矫后不久,司法所组织了社区服务,活动内容是到社区清理垃圾和捡塑料袋,王某不怕脏不怕累,积极主动,取得了很好的劳动效果。社区服务是回报社会、悔过自新的一种方式,有利于其放下心里包袱,感受到社会依然需要他们,通过奉献体现自己的价值。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心理健康测评,王某社会危害性小,重新犯罪可能性低,回归社会趋向较好。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心理矫正,加强人为关怀和心理疏导,帮助他重新融入社会,提高承受挫折、适应环境能力。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社区组长进行入户走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及生活工作动态,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并鼓励其积极改造,顺利融入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教育矫正,王某认罪悔罪态度明显,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心态积极向上。王某的母亲说:自己患有风湿病,走路困难,儿子犯罪入狱后,家里一切体力活全由他父亲和妻子承担,生活十分艰辛。儿子刚回来时,智能手机不会用,电视打不开,看起来他的心情也不好,自从到司法所参加教育学习和谈话沟通,以及家人的关心与爱护,现在已经逐渐适应社会了,能帮助父亲打理家中一切事务。王某说:我自从监狱出来被判处假释后,你们没有歧视我,而是用真情实意感化帮助我,不仅使我放下思想负担,积极改造,而且提升了我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我会努力早日成为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
【小结(或反思)】
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更懂得社区矫正的机会来之不易,但因为与社会脱离时间长,很难重新融入社会,开始正常生活。针对王某出现的问题,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坚持依法矫正和人性化矫正相结合,通过以人为本,以情感召,以法服人的工作方针,根据其心理行为和生活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