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何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何某,男,1994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2018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2018年10月15日,何某到海原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何某自2018年10月9日起在司法所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社区服刑期间,司法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其实行管理。2018年11月1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社矫微信群通知所有社区服刑人员于2018年11月19日下午两点到所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何某回复“收到”,但其并未于11月19日到所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工作人员在集中教育学习后电话联系何某询问其未到所参加学习的原因,何某回复因其在跑运输途中,货车轮胎损坏,无法按时回来参加学习,承诺11月20日一定到所报到。然而11月20日,何某依旧未到所报到,也未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说明原因。 2.2018年11月21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何某家中,因其社区矫正监督人即何某妻子未在家中,工作人员对何某母亲进行调查,了解何某最近几天的动向,并向何某母亲说明何某未参加11月份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学习情况、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况以及其将会受到处罚的可能性,并制作调查笔录。11月21日下午,工作人员接到何某电话,表示将立即到司法所进行报到学习。当天下午15时,何某及其妻子一同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二人分别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期间,工作人员除了解何某近期动向外,对何某妻子再次告知其作为社区矫正监督人应该担负的责任和义务,应继续加大对何某的监督管理。同时,工作人员对何某进行训诫谈话,了解其近三天的动向。通过询问得知,何某在车辆轮胎在19日凌晨损坏,19日中午车辆就已经维修好能正常行驶,20日何某在运输货物途径司法所时,仍未到所汇报,直至其母亲打电话通知后才到所汇报。训诫谈话后,何某签字确认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事实。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8年11月21日,司法所收集调查笔录、集中教育学习签到册复印件、电子考勤截图等证据材料以及《申请给予社区服刑人员何某书面警告的情况说明》《警告建议书》,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海原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何某给予警告处分。 2.海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通过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书面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1月23日,由海原县社区矫正警察、司法所所长、志愿者、监督人等成员共同参与,对何某进行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处分决定宣告。宣告会上,由社区矫正警察宣读并送达对何某的警告处分决定,并要求何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矫正警察对何某进行了监管教育和训诫教育,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其的严重影响,希望其能珍惜改造机会。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收到警告决定书后,何某当场悔过,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将失去这宝贵的自由,受到法律的严惩。之后,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现在能做到按时进行电话汇报,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管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对何某给予警告的过程中,海原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参加并监督了警告谈话。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借本次何某受到警告的案例,对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社区矫正警示教育,在会上由何某做出书面检查并进行深刻检讨。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服刑人员强调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严重后果,以何某本次警告为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震慑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小结】

要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加大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和惩处的力度,提高教育矫治的水平。通过对何某的警告处分,不仅是给予当事人警告,也是给其他思想意识放松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警钟,达到警告一个人,警示和震慑一群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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