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工伤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2017年2月到江西省九江市某公司(简称公司)处工作,2018年3月18日,王某下班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被送往九江市九江学院附属医院救治,九江市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由于王某伤情较重,机动车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罪,在王某住院期间就积极找王某家属赔礼道歉,并主动赔偿了王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四十余万元,王某出具了谅解书。 王某妻子到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可以认定工伤,并获得赔偿,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范庆银律师接待了王某妻子,范律师向王某的妻子做了解答:(一)王某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又是全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二)赔偿问题可分为两块,一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此种损失,交通肇事驾驶员己对王某进行了赔偿,王某不能要求社保及用人单位再次赔偿。二是虽然交通肇事驾驶员己对王某赔偿了伤残赔偿金,但王某仍可要求社保部门赔偿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王某妻子遂向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4月19日,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九人社伤认字2018第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为工伤,王某于2018年6月26日出院,住院治疗100天,2019年1月17日九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九江市劳鉴2019字X号初次鉴定结论书,评定王某为工伤七级。后王某妻子多次找公司请求履行工伤赔偿待遇,但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办理。 2019年3月14日,王某妻子再次来到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王某是进城务工农民工,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了王某妻子的申请,即刻指派本中心的范庆银律师办理此案,范律师接受指派后,听取了王某妻子陈述,建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在取得王某的同意后,范律师代书劳动仲裁申请书,整理好相关证据,向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法律援助律师分析认为: (一)工伤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 (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二者权利基础及归责原则均不同。 (三)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确认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四)2014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主张双赔,但应扣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 2019年5月10日,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范律师依法出庭并提出上述法律意见,仲裁庭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前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468.28元。(二)公司协助王某到社保机构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双方和平友好地解决了此次纠纷,王某及妻子也表示对此种结果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工伤赔偿纠纷,因王某是交通事故导致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的情况下,实际侵权人赔偿了损失后,是否还能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这是事关受援人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法律援助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做出了有理有据的分析,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为王某实际争取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数万元,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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