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曹某某,男,1983年2月23日生,北京市人,初中文化,家住北京市朝阳区。因犯故意伤害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9日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3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日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8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10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12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1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3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案件办理过程】

监区综合罪犯曹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以及心理评估和社会调查情况,评估其符合假释条件。 2016年6月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实施细则》,清园监狱六监区召开罪犯减刑、假释立案评议会,集体研究罪犯曹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曹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曹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对罪犯曹某某提请假释。 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曹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曹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曹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回复。监狱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曹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曹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曹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呈报清河分局减刑假释评审会。 清河分局减刑假释评审会对罪犯曹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曹某某符合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曹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分局减刑假释评审会的决定,将相关材料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并将相关材料副本抄送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1月8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曹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曹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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