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梁某某,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旬阳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3年6月16日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监狱服刑。梁某某分别于2017年4月和2019年8月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7月12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乌鲁克监狱三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梁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梁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会议认为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梁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7月2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梁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8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时邀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提请梁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第二师人民检察分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梁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2月1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梁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梁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梁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二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月20日,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