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97年3月17日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溧阳市。2017年7月19日,张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期限从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 2017年8月29日,张某到溧阳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教育。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2017年12月19日和12月20日,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12月19日,张某无正当理由没有准时参加上午的集中教育,仅参加了下午的社区服务。当日社区服务结束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叮嘱张某回自己家住,并让其在12月20日上午7:30前务必到镇司法所报到,张某当场承诺一定准时报到。12月19日17:00,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张某的定位手机时,发现其定位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其佩戴的电子腕带也查不到轨迹。随即,司法所和当地派出所联系,请求公安派出所协助查找张某行踪。次日司法所安排工作人员对张某居住地进行走访,其母亲反映张某已有二十多天没有回家,目前联系不到张某。司法所向其母亲告知张某不遵守监督管理规定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希望其协助司法所继续联系查找张某。 2017年12月22日,司法所将张某脱管的情况报告溧阳市司法局。溧阳市司法局在接到司法所书面报告后,一方面组织追查,加强对其所在村委和经常出入地的走访调查,另一方面向溧阳市公安局发出协查函,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查找,但一直未发现张某行踪。直至2018年1月6日上午,张某主动到司法所。据张某本人陈述,其因不想回家、不愿见母亲,从2017年12月19日晚上起,就一直在本市两个集镇的大街上游荡,因害怕司法所查到他的行踪,遂将司法所为他佩戴的电子腕带和定位手机都扔到了河里。从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累计脱离监管17天。司法所认为张某已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向溧阳市司法局提出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溧阳市司法局在派出人员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结合张某的一贯表现,决定向溧阳市公安局提请对张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18年1月8日,司法所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及《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制作了《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溧阳市司法局。当日,溧阳市司法局经集体研究及法制审核,向溧阳市公安局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同时将相关材料抄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并与张某本人谈话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在张某脱管案件办理中,处置及时,程序合法。 2018年1月31日,溧阳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决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月31日,溧阳市公安局在市社区矫正中心对张某宣告执行。
【小结】
在张某脱离监管后,司法所和溧阳市司法局及时处置,全面追查,并迅速通报相关单位协助。待张某重新纳入监管后,继续深入调查实际情况,按规定及时提出处罚建议。溧阳市司法局及时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