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某日晚,27岁的张某在家附近游泳馆游泳时,发生意外溺水。被发现后带上岸,经过半个多小时的现场抢救,抢救无效死亡。两日后,游泳馆经营者和死者家属通过公调对接程序申请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受理纠纷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镇调委会、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均共同参加了调解。 调解过程进行得并不顺利。死者家属坚持认为造成这样痛心的结局是因为游泳馆没有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救生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外,事发时没有及时救助,加速了后果的发生,所以,游泳馆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游泳馆经营者则认为,死者张某身材高大,不可能无故溺死在1.1米-1.2米深的水域中,死者自身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调查过程中,死者家属情绪一直很激动,多次扰乱调解秩序以致调解无法正常进行。调解员建议死者家属可以对死者死因申请鉴定,但是死者家属认为鉴定是对死者尸体的亵渎,不愿意做鉴定。至此,死者的死因并没有真正明了,调解陷入了僵局。 调解员在调查摸排了事情经过及各项事实后认为,在死者死因没有查明之前调解组织不能确定双方各自的责任,只能在双方的诉求中寻找平衡点。循着这条思路,调解员建议双方对赔偿的金额进行进一步协商,双方表示同意。 死者家属在咨询过己方律师之后,要求游泳馆经营者赔偿1047295元,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94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43295元、交通费5000元以及参加调处纠纷亲属的误工费及各项开支5000元。游泳馆经营者则表示,赔偿肯定会赔偿,但是不承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再次被迫暂停,调解员决议接下去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 考虑到死者家属一下子遭受如此沉重打击,心情难免悲痛,情绪难免失控,调解员首先耐心做好死者妻子与父母的工作,劝解他们目前事情已经发生,只有理性冷静维权,纠纷才能较快解决。目前死者死因未查清楚,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全都是游泳馆的过错。赔偿肯定是要赔偿的,但是也要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才能得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数额。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计算出赔偿数额,并请死者家属予以借鉴。随后,调解员找了游泳馆经营者谈话,向经营者进行相关法律宣传,告知经营者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游泳馆在应急设备配置、救生员资质等方面缺失存在瑕疵,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经过数小时的反复沟通,家属方也渐渐平复了心情,能够相对冷静理智地面对当前的问题。游泳馆这一方也在明确的法律面前意识到自己在这起事故中存在的问题。最终,双方互谅互让,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游泳馆经营者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人民币柒拾玖万陆仟捌佰元整(796800元整),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 2.协议签订后,游泳馆经营者当场给付死者家属第一笔款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用于办理死者丧葬事宜,第二笔款项陆拾玖万陆仟捌佰元整(696800元整)在死者家属提供了医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及火化证明送至某镇调委会后由游泳馆经营者支付。 3.死者家属配合游泳馆经营者办理公共责任险理赔手续。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意外死亡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员在了解案件经过后,发现该案系易激化的典型纠纷,稳定死者亲属的情绪是纠纷顺利解决的前提。调解员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与配合下,稳控住事态,然后依法、依情、依理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该起纠纷得以顺利解决,可以从中借鉴以下经验总结:一是反应迅速,稳住情绪,打好调解基础。意外死亡发生后,派出所、司法所、综合执法局迅速介入,稳定亲属情绪,避免因冲动、不理智而做出使矛盾纠纷升级的事情,使亲属冷静下来了解清楚基本情况,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二是明确事实,巧用法律,理顺调解思路。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要掌握一定的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既要在法律上说服当事人,又要在情理上让当事人信服。三是分头工作,做通思想,击破调解壁垒。在当事人有较大情绪时,一下子面对面调解容易产生冲突。于是调解员灵活采用了背对背的方式,一方面保证调解现场能在平和有序的环境下进行,另一方面防止当事人因情绪激动发生言语交锋甚至肢体冲突,激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