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远明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牙齿缺失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于2019-XX-XX 14时许,被鉴定人殷某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人打伤,伤后至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因公安机关办案需要,由XX县公安局委托本所要求对殷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检验方法:SF/Z JD0103003-2011《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使用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使用工具: YMJD-06数码相机、YMJD-11 X光观片灯。 体格检查:被鉴定人殷xx自行步入检查室,神志清楚,问答切题,查体合作。左眼眶周可见青紫,球结膜充血。左鼻部轻度肿胀,压痛(+),原烤瓷牙脱落、缺失。颈部可见大小分别为0.5×3.0cm2、0.4×6.5cm2及0.4×6.0cm2挫伤痕。余体表未检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根据案情摘要、医院病史及影像片,结合本所法医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说明如下: (一)被鉴定人殷某某于2019-XX-XX受伤,伤后至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左眼眼挫伤、角膜损伤(左眼角膜上皮损伤)、双眼屈光不正、创伤性牙破损(左第1门牙、右上第2磨牙)、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目前查体仍遗留眼眶周可见青紫,球结膜充血。左鼻部轻度肿胀,压痛(+),颈部可见大小分别为0.5×3.0cm2、0.4×6.5cm2及0.4×6.0cm2挫伤痕。以上损伤符合上述临床诊断,与本次外伤时间相符。 (二)被鉴定人殷某某颈部软组织损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5.5 c)款之规定,符合轻微伤。 被鉴定人殷某某 原烤瓷牙脱落、缺失,因标准中所提及的牙齿为自体牙或固定义齿(种植牙),故对其牙齿脱落损伤程度不予评定。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殷某某目前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殷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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