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XX月X日X时X分许,赵某某驾驶立马牌二轮电动车(下称“甲车”)行驶至XXX东侧非机动车道收费站路段,涉嫌与杨某某驾驶的绿驹牌二轮电动车(下称“乙车”)发生事故,造成杨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一)鉴定方法 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 1087-2013)有关条款及检验鉴定方法,对甲、乙两车的碰撞痕迹进行检验鉴定,并对提取的附着物和样本送检微量鉴定,结合事故路段监控视频材料分析,对委托事项作出鉴定意见。 (二)检验所见 1.甲车 (1)甲车后部悬挂“椒江电动227XXX”防盗备案号牌,车身多处有“立马”字样(见图1、2),车架号为1851XXXXXXXX,电机型号及号码为XXXXXXXX。 (2)勘查时发现位于甲车左侧(以车辆行驶方向为基准,下同)方向把前部的后轮制动手柄外部前端见擦划痕迹,车辆平放时距地高度约为92.5cm,该处附近粘附少量红、白色的纤维,提取该处纤维(作为“检材”)做微量鉴定(见图3~7)。位于甲车左侧方向把外部前端面见轻微擦划痕,距地高度约为92.5cm(见图8)。 2.乙车 (1)乙车后部悬挂“椒江电动262XXX”防盗备案号牌(见图9、10),前部装有圆点红色挡风衣,车身多处有“绿驹”字样,车架号为SL131XXXXXXXX,电机型号及号码为XXXXXXXX。 (2)乙车挡风衣左侧手套处多处破损,车辆平放时距地高度约为91~93cm;将挡风衣左侧手套展开平放,可见在手套开口处前端见6cm长断续的撕扯裂痕,展开平放时测量,在距其左边缘6.5~10.8cm、距前端5~9.5cm范围处见3条破口,长度分别为0.6cm、2.5cm、1.8cm,其中2.5cm长的破口起始处见挤压破损痕迹,局部缺损,可见其受力方向从右往左(见图11~14)。提取挡风衣左侧手套作为样本材料备检。 3.监控视频 (1)委托人提供1段监控视频,文件名为:XXXX.nsf(下称“监控视频”),哈希检验值MD5为:XXXXXXXXXXXX,大小:227MB,总时长10分钟。监控视频画面右上部有日期“201X-XX-XX”和数显时间,右下部有“XX街道”、“XXXX-收费站南2”字样。记录了涉案两车交会过程以及乙车翻倒过程。 (2)监控视频画面连续,以时间顺序,依次显示以下内容: 在17:03:15第10帧图像上,甲车车头出现在监控视频画面左侧中间位置,然后向画面上部方向行驶。 在17:03:21第3帧图像上,乙车车头出现在监控视频画面上部中间位置,然后向画面左下部方向行驶。 在17:03:23第4帧图像上,乙车被遮挡,甲车右后视镜镜面反光明显发生变化(见图15),结合随后几帧图像,甲车方向把此时开始向左转。随后甲车驾驶人脚落地,车辆停驶。 乙车驶出遮挡物后方向开始向右偏转,随后开始向左侧倒地。 在17:03:25第1帧图像上,乙车倒地,甲车停驶(见图16)。 (三)微量物证鉴定 将提取的样本与检材进行微量物证检验鉴定,部分鉴定意见书内容摘录如下: 鉴定依据:GB/T 19267.1-2008《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 第1部分:红外吸收光谱法》。 ⒈外观特征检验 采用数码显微镜(最大放大倍数为500倍)观察发现,JC(检材)为附着在黑色油漆表面的红/白色丝状物(编号为JC-1)和片状白色物质(编号为JC-2),表面较为干净;YB(样本)正面为经纬向交织平纹织物中的红/白色纤维(编号为YB-1),YB背面为片状白色物质(编号为YB-2),表面较为干净。JC与YB外观特征相一致。 ⒉红外光谱检测 将样品经过前处理,直接放置在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ATR附件中进行检测,其中,波数范围为4000-550cm-1,然后制作红外光谱图,结果为:JC-1与YB-1的红外吸收光谱的峰形、峰位、峰的数目及相对强度均相吻合;JC-2与YB-2的红外吸收光谱的峰形、峰位、峰的数目及相对强度均相吻合。 3.通过检测分析:JC-1与YB-1的红外吸收光谱的峰形、峰位、峰的数目及相对强度均相吻合;JC-2与YB-2的红外吸收光谱的峰形、峰位、峰的数目及相对强度均相吻合,且JC与YB外观特征相一致。因此,可确定JC与YB成分相同。即椒江电动227XXX号二轮电动车后轮制动手柄上提取的附着物与椒江电动262XXX号二轮电动车挡风衣上左侧手套提取的纤维成分相同。
【分析说明】
1.根据监控视频检验所见,涉案甲、乙两车相向而行,并在交会过程中,甲车方向把有向左转的迹象;两车交会后,乙车发生倒地,甲车停驶。因此,甲、乙两车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接触碰撞的可能。 2.乙车挡风衣左侧手套处多处破损,在手套开口处前端呈撕裂状,该处破损应系挡风衣左侧手套处受力拉扯,将手套向车辆左侧位移,并使后轮制动手柄从手套中脱出。挡风衣左侧手套距其左边缘6.5~10.8cm、距前端5~9.5cm范围处见3条破口,其中2.5cm长的破口起始处见挤压痕迹,局部缺损,可见其受力方向从右往左;该处痕迹与甲车后轮制动手柄所检见的痕迹,从部位、形态、类型、附着物、受力方向及痕迹形成机理等方面比对检验可知,两者上述部位痕迹距地高度基本一致,痕迹类型均为刮擦痕迹,其形态呈横向,痕迹面宽度基本一致,受力方向具备形成一组痕迹对的条件。该组痕迹对中的物质交换,经数码显微镜放大观察,检材(附着物)为红/白色丝状物和片状白色物质,与样本(挡风衣左侧手套)外表面的经纬向交织平纹织物中的红/白色纤维,背面为片状白色物质相同,两者外观特征相一致。经红外光谱检验,红外吸收光谱的峰形、峰位、峰的数目及相对强度均相吻合,两者为同种类物质。 综合以上各要素评判,甲车左侧后轮制动手柄与乙车挡风衣左侧手套部位可以形成互为承痕客体与造痕客体之间的关系,符合甲车左侧后轮制动手柄与乙车左侧前部挡风衣手套部位发生碰撞并产生物质转移所形成的特征。
【鉴定意见】
赵某某驾驶椒江电动227XXX号二轮电动车左侧后轮制动手柄与杨某某驾驶的椒江电动262XXX号二轮电动车左侧前部挡风衣手套部位发生碰撞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