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谢某,男,1990年3月出生,小学文化,离异,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淮安市盱眙县。2017年10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2017年10月26日,谢某到盱眙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谢某被判刑前,在江苏省丹阳市打工,父母均已去世,一人生活。被判刑后,因其文化程度低,无一技之长和固定收入,且要偿还受害人家属赔偿金,家庭一时陷入困境。谢某服刑态度不端正,对司法所管理消极抵抗,没有起到应有的矫正效果。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谢某入矫后,司法所为其建立了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村居干部、社区民警、谢某亲属、志愿者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司法所每月向矫正小组通报谢某遵规守纪、“双八”制度、报告制度等执行、现实表现和思想动态情况,矫正小组配合司法所做好谢某的日常监督管理,帮助谢某尽快转变思想和行为。2018年5月10日,谢某不假外出,被警告一次,纳入重点严管对象。矫正小组及时召开会议对其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矫正措施,对谢某进行心理干预和行为约束。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谢某入矫后,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查阅材料、走访等,收集其矫正资料并进行分析。针对谢某的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家庭环境等综合评估制定详细的矫正措施。因谢某所犯为聚众斗殴罪,反映其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在制定矫正方案时重点对其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在心理矫治方面,通过心理咨询师加强对其心理疏导,树立生活信心;在技能培训和就业方面,通过组织其参加相关技能培训,积极为其推荐就业,解决生活问题。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矫正初期,谢某电话汇报和书面汇报不及时,经常手机关机停机,也不清楚要汇报什么内容。针对此种情况,司法所规定其每周到司法所当面指纹鉴到,汇报近期情况,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做好记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其汇报内容每两周进行一次汇总梳理,并上门进行核实。经过一段时间的提醒和规范,谢某定期汇报正常,能够按时汇报行踪,及时进行书面报告。 (四)实施等级管理情况 谢某入矫初期三个月将其处遇级别确定为严格管理,并在入矫宣告时告知。严格管理期间,谢某基本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按时汇报,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月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三个月后处遇级别调整为普通管理,司法所从其行为上加强监督管理,心理上加强疏导,生活上予以关心,谢某服刑意识和矫正意识得到明显增强。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谢某入矫后,县社区矫正中心为其办理了手机和腕带双重定位,并告知其定位监管规定和要求。司法所、县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对其定位情况进行检查,实时核查轨迹,随机电话抽查,有效防止了人机分离和不假外出情况的发生。 (六)走访核实情况 县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每月定期到谢某家中进行走访,详细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鼓励谢某用积极的心态面对生活。通过走访谢某村居干部、邻居了解谢某在社区的表现情况,核实其所汇报情况是否属实,邻里关系是否和谐。走访核实的情况作为谢某当月考核的依据。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谢某由原来的玩世不恭,变得积极开朗,心态端正,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认罪悔罪,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每月积极参加集中教育与社区服务,现已在县工业园区一家服装企业成功就业。
【小结(或反思)】
本案例中,结合谢某实际情况,全方位对其进行管控与帮扶,取得良好的矫正效果,其以积极态度接受社区矫正,重塑自我,逐渐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