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8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王某婚前有一儿一女,李某婚前有一收养的儿子李甲,婚后两人未再生育子女,共同抚养各自儿女成家立业。2022年初,李某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及16万元的存款。王某认为,李甲是养子,无权继承李某遗产,这些财产均属于自己。但李甲认为,父亲李某去世后留下的房产应当属于自己所有,并以遗嘱作为证据,王某只享有居住权,父亲留下的银行存款可以与王某平分。双方对李某的遗产分配产生分歧,经多次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于2022年5月向长兴县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当日电联李甲并向其了解情况,经其同意约定择日调解。次日,调解员走访被继承人李某生前居住地的邻里乡亲,细致调查纠纷背后的详情。2022年6月某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见面调解。 调解现场,王某及其子女与李甲刚碰面就开始大吵。调解员见状先缓和双方情绪,宽慰王某不要太激动,以免伤害身体,也劝导李甲以心平气和的态度,商量解决此问题,避免矛盾激化升级。 调解员就李某遗嘱情况向双方求证。王某表示,李某生前早些时候确实立有遗嘱,写的是待李某去世后一切财产归李甲,但李某后来改变了主意,已经口头撤回了遗嘱,并指出这事李甲也知道。李甲承认有遗嘱撤回事实,但坚持一切应按照白纸黑字为准,口头不算。对此,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被继承人认为遗嘱不当或有错误,或改变主意的,遗嘱人在死亡之前均可以撤回或者变更其原来订立的遗嘱,即使没有书面文字,但只要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用口头的方式否定了原遗嘱,均应视为对原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现在双方既然均对李某遗嘱撤回的事实无异议,而且李甲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在无遗嘱、遗赠的情况下,本案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关于法定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配偶、子女、父母;(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因为王某的子女属于与李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王某的儿子和女儿也有继承权,即王某及其子女与李甲同属于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四人依法均享有继承权。听完调解员的普法,李甲意识到自己在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表示可以将该房产30%的份额分给王某,10%给王某及其子女。听到这话,王某及其子女顿时又激动起来,表示坚决不同意,场面一度混乱。调解员赶忙拉开并劝导双方不要冲动,事情可以协商,吵架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等双方再次冷静下来后,调解员就继承人遗产份额分配问题向双方当事人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根据前期了解,房产与存款系李某与王某婚后共同财产,因此应先分出50%给王某,剩余的50%才作为李某遗产进行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建议各当事人能再考虑考虑,理性维权,双方听后迟迟不表态。 调解员见状,将双方当事人分开进行背对背沟通,从“情”字出发劝解李甲,现在王某年龄大又没有经济来源,虽然没有血缘但毕竟是一家人,没必要因为遗产反目,且在李甲成长过程中以及李某生病期间,王某都尽心尽力地照顾,引导李甲顾念亲情。同时引导王某及其儿女回忆往日的家庭温情,告诉他们一家人要互相理解尊重,指出李甲不管是从法理还是情理上都有继承权。 最后双方终于都松口,但王某的子女表示,他们也对李某尽到了赡养义务,有权参加继承。李甲认为姐姐可以分,但是哥哥已经十几年不来往,不应该参与遗产分配。此时哥哥提出反对,表示自己平时尽到了赡养义务,并一一进行举例。调解员根据双方意见及调查了解的情况,综合判断,提出调解建议,王某的子女虽然可以继承,但王某和李甲履行的扶养义务较多,可以多分。王某子女考虑片刻后,表示愿意放弃继承。调解员见状,提出了遗产份额划分建议,房产由王某享有75%份额,李甲享有25%份额,存款的四分之三由王某享有,李甲享有四分之一,王某、李甲表示同意。至此,在调解员努力下,纠纷得以化解。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房产属于李某生前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由王某享有75%份额,李甲享有25%份额 2.16万元存款属于李某生前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25%即4万元归李甲所有,剩余部分归王某所有。 3.双方约定于某日共同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案例点评】
遗产继承纠纷案例屡见不鲜,对该类纠纷的调解,一方面要求调解员对法律知识有较强的掌握,另一方面需要调解员有耐心。该纠纷表面上看起来是继承问题,但其中涉及到了遗嘱的订立与撤回,遗产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份额分配的问题,所以有必要进行细致调查。本案中,调解员在调解前期做了全面的走访调查,在调解开始后,让双方面对面交流,当面印证双方各自的说法,梳理清楚破解双方纠纷的关键之处。而后适时安抚双方激动情绪的同时,耐心详细向双方解读法律规定,释法讲法,让双方对法律规定有清晰的认识。在双方对彼此权利有了准确认知后,融入情理,引导双方当事人念及情分,积极扭转双方对立心态,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