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王某家属与姚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中旬某日上午,某镇57岁村民王某在龙虾池喂料时,不慎滑入池中溺亡。王某家属与龙虾池承包老板姚某之间就赔偿问题引发争议,自愿申请如皋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进行调解。事发后,公安机关到现场进行了勘察,排除了自杀和他杀的可能性,死者应为意外死亡,双方对公安机关给出的死亡原因均无异议。7月下旬某日上午,镇调委会指派三名调解员会同公安民警对民事赔偿事宜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中,调解员先听双方的陈述和诉求: 死者家属方表示,王某是给老板姚某打工,虽然未签订用工协议,但实际从事了相应的工作,已经形成雇佣关系,死者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进行工作时掉进龙虾池淹亡的,符合工亡的一切条件,作为老板姚某应当按标准进行赔偿。 姚某表示,死者生前与自己相处较好,自己委托死者帮忙照看,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属于帮工性质。另外死者隐瞒了其曾经患有羊癫疯病史,龙虾池属于浅水,并无深水区,作为一个成年人,即使掉下去也不可能淹死,唯一解释就是死者正好患病时失足落水,加上边上没有其他人在场,无人施救,才导致死者淹亡。自己愿意处于人道主义适当补偿死者家属,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对此各执一词,调解员当即将面对面调解方式转换为背靠背调解方式。调解员针对双方各自的诉求进行疏导。但在与姚某进行沟通的时候,姚某始终未做出任何表示。鉴于实际情况,当天的调解暂告一段落。调解员告诉双方,可针对此事进一步咨询律师和懂法律的人员,择日再进行第二次调解。 第二天正值周末,调解员通过电话与双方进行联系,但姚某电话始终没有人接听,调解工作无法继续。对此,调解员与该村干部进行联系,请村干部和姚某取得沟通,问明缘由。原来姚某认为自己是外地人,担心当地调解员会偏袒死者一方,做出不公正的调解,故不愿意接听调解员打来的电话。了解姚某的顾虑后,调解员当即决定,从台前走向幕后,邀请姚某比较信得过的当地村干部与他保持联系,同时做姚某的思想工作。经过调解员和当地村干部的尽力劝说,姚某思想有了转变,再一次出现在了镇调委会,同意继续进行调解。 调解员随即联系王某家属。而后结合事实和双方先前诉求,向双方进行释法说理。指出王某未与姚某签订劳动合同,不满足工亡的前提条件;姚某基于与王某关系好,委托王某帮忙照看龙虾池,双方约定了劳务费等事项,由此判断具有构成雇佣。而帮工具有无偿性,是帮工人免费提供劳务。但无论是雇佣还是帮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无例外情形外,雇主和被帮工人都要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姚某提出的王某有羊癫疯病史,可酌情考量减轻姚某责任,同时姚某未尽谨慎义务用人,其自身也存在较大过失。经过调解员一番分析,当事人对自身权利和责任有了明确认识,同意调解员说法,随即就《解释》中的具体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调解员向当事人释明,结合双方经济情况,提出赔偿建议,双方均表示接受。

【调解结果】

经协调,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姚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家属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在内的25万元赔偿金。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争议的焦点和难点在于具体责任承担问题,其间,调解员运用多种方法技巧,推动调解进程: 一是焦点归纳法。调解员在双方当事人陈述纠纷发生的经过后,迅速捕捉双方争议的焦点。捕捉雇佣方对于责任承担的认识问题以及心中顾虑问题,而后找准方向,从雇佣方着手,找到进展突破点。 二是整体联动法。通过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多方介入,相互衔接配合,实现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合力。前期与公安机关有效对接,合力调解,增加调解的权威性。在姚某后来不配合调解时,调解员找准姚某症结,调整思路,寻求当地村干部的帮助,利用村干部对当地情况更为了解、与当地群众更为熟悉的优势,消除其心中的顾虑,击破当事人其心理防线,为后续的调解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是依法调解法。调解员依法依理进行劝解,有效说服当事人,让双方对自己的责任有明确的认识,如此促进纠纷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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