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侯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侯某,男,1975年7月7日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住北京市通州区。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3月3日被送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28日18:00,罪犯侯某在监舍内突感胸口疼痛,分监区立即用担架将该犯送到医务所就医,后监狱及时启动罪犯就医绿色通道将该罪犯送清河分局医院救治。11月29日,清河分局医院在初步治疗后将侯犯转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2012年11月29日14时,医院报病危。11月30日17时,侯犯因病情需要在全程监护下被转至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经北京大学第一大医院诊断为:腹主动脉瘤。

【案件办理过程】

按照规定,监狱及时约谈侯犯之妻张某某告知病情,张某某获知侯犯病情后,表示愿意担任罪犯侯某的具保人,并向监狱递交了保外就医的书面申请。监狱随即向清河分局医院提请对罪犯侯某进行病残鉴定。2012年12月5日,清河分局医院鉴定罪犯侯某的病情为:1、主动脉夹层;2、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三条“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之规定,同时符合第二条第一款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条款,建议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2012年12月5日,经主管警察提名、分监区长同意提交分监区全体警察会议研究罪犯侯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主管警察汇报了侯犯遵规守纪、执行刑期等情况,分监区长及其他警察分别发表意见,认为侯犯在服刑和住院治疗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未发现违纪行为,且侯犯病情危重,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议对罪犯侯某暂予监外执行。 分监区评议会后将《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意见书》等材料报狱政科审查,经审查,2012年12月6日,监狱派警察对具保人情况进行了调查,侯犯之妻张某某同意接收并照顾该犯,通州区司法局核实居住地情况属实,当地居民委员会、司法所、派出所均证实张某某符合具保人条件。经清园监狱主管副监狱长批准后,清园监狱将材料报送清河分局刑罚执行处。清河分局审查后,于2012年12月5日提请市局中心医院对罪犯侯某病情进行鉴定。2012年12月7日,市局中心医院鉴定罪犯侯某的病情为:1、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2、胸腹主动脉夹层形成;3、肾功能不全;4、低钾血症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三条之标准,且近期由死亡危险,建议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2012年12月7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审议会,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对罪犯侯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审议。分监区、监狱医务所、狱政科将罪犯侯某情况作了详细汇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在办理罪犯侯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医院鉴定过程及监狱审核工作程序符合法律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规定的要求,列席会议的检察官对审议结果没有异议。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该犯所患病情严重,且近期有死亡危险,暂予监外执行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提议对罪犯侯某暂予监外执行。会后监狱将《关于对罪犯侯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请示》附《市局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一览表》连同案卷材料呈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2012年12月7日,经清河分局审核,同意监狱意见,提请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审批,并将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抄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2年12月7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侯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及时与通州区司法局沟通,商定交接事宜。12月7日晚,监狱与通州区司法局及罪犯侯某的具保人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办理罪犯侯某离监交接手续。随后,监狱分别派警察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复印件分别送达至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人口管理处等部门。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