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朱某,男,1989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铜鼓县。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9月8日至2019年9月7日止。2018年9月28日,朱某到铜鼓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朱某初步入社会较早,性格外向、脾气暴躁,2011年8月25日,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铜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出狱后,他改过自新安心做生意,但天有不测风云,2018年5月29日23时许,他驾车与一名醉汉发生碰撞,导致醉汉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他主动报警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被依法从轻处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通过集中宣告开展警示教育 司法所接收朱某入矫后,立即组织其本人及家属到县社区矫正中心开展集中宣告仪式,采取宣读法院判决书、学习社矫人员管理规定,逐个宣读本人保证书、家属表态发言等形式,对朱某进行警示教育;还从思想、道德方面对其进行引导,消除其消极、懈怠思想,让其端正态度,以积极、乐观的态度配合司法所的管理,顺利度过社矫期。 (二)通过个别谈话开展心理疏导 司法所工作人员每隔一段时间就会与朱某进行一次个别谈话,通过聊家长里短、生活近况,了解其近期的思想动向,发现不良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导、劝诫。特别是针对其年轻气盛、易怒的性格特点,多次提醒其聚餐少饮酒或不饮酒,遇事先冷静三秒;督促提高安全驾驶意识,谨慎驾驶,经过不断的提醒,朱某安全驾驶意识有效提高,遇事都能比以前更沉重冷静的处理。 (三)通过集中学习提升法治意识 严格按照管理级别落实集中学习、劳动的时间次数,根据朱某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有针对性的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围绕交通法新规、《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进行了讲解,并督促其做好学习笔记,上交思想汇报和学习心得体会。此外,还定期组织其到敬老院、社区开展志愿者劳动,通过实实在在的措施,提升其道德和法律素质。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经过为期半年的教育矫正,朱某的心态得到了调整,表示今后将尊法学法守法,做一个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人。他每次出门送货都牢记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礼让行人,遇事冷静处理绝不意气用事,尽力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回馈社会。目前,朱某安心经营自己的海鲜批发生意,每月的营业额也很令他满意,还在铜鼓县某超市入股海产品销售,生意越做越红火,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了家人和社会的尊重。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中,朱某曾经因为年轻气盛遭遇牢狱之灾,后又因疏忽大意导致交通事故,严重打击了他的自信心,导致消沉、低迷。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其性格特点、社会地位以及生活环境,为其量身定制矫正个案,通过心理疏导拉近心灵的距离,提升法治宣传教育的效果,增强其法治意识,通过社会志愿活动,让其从心理上找到社会认同感,重拾生活信心,开创新生活,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