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对故意伤害案眼部损伤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张某某,于2018年05月09日上午11点多,在某某科目三考试中心被他人用不锈钢茶杯打伤,伤后先后入住宜春XX医院、XX人民医院诊治,目前右眼瞳孔仍有散大,未见明显恢复。现因案件处理需要,某某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委托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伤残等级。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据宜春市紧急救援中心出车命令单记载: 姓名:张某某,男,40岁,到达医院时间:2018年5月9日12时10分。专科检查:神志清楚,右下眼睑见挫裂伤口,活动性出血,双侧瞳孔不等圆,对光反射灵敏,耳廓内未见异常分泌物。 据宜春XX友好医院入院记录(住院号:18006445)记载: 姓名:张某某,男,40岁,入院日期:2018年05月09日。入院查体:神志清楚,右眼自主睁眼障碍,上翻眼睑见眼结膜稍充血,右侧瞳孔直径约3.5mm,光反应迟钝,眼前指数尚准确,左侧瞳孔直径约2.5mm,对光反应灵敏,右上眼睑挫伤、创面少量渗血、肿胀、压痛,右下眼睑见长约4cm皮肤裂口、轻度污染、活动性出血、伤口周围软组织肿胀明显、皮下淤血、压痛;右额部头皮挫伤,轻度肿胀、压痛。辅助检查:本院CT示:右侧眶周软组织肿胀;右侧上颌窦炎。 据XX人民医院病历(住院号:17048387)记载: 姓名:张某某,男,40岁,入院日期:2018年05月11日。专科检查:Vod:0.6,Vos:1.0;眼压:右18.2mmHg,左13.0mmHg,右眼睑红肿,下睑可见约3cm已缝合创口,创口愈合可,未见异常分泌物,结膜充血,角膜水肿,前房中深、下方血凝块沉积、液平约3mm,瞳孔欠圆,散大约6mm,对光反射微弱,晶状体透明,眼底模糊见视盘界清色淡红,黄斑亮点不清。辅助检查:本院CT(号:CT308188)示:右侧眼眶周围软组织肿胀;双侧筛窦炎,双侧中下鼻甲肥厚。 XX人身伤害司法医学鉴定专家咨询意见书(第2018052806号)摘录: 专家意见:1、瞳孔直径6mm大小,考虑为瞳孔括约肌损伤所致,与外伤有关。2、右眼目前无前房积血。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使用本鉴定中心QJ:201709050412量具测量被鉴定人的损伤面积及损伤长度。 2.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张某某步行入本鉴定中心法医室,检查时神志清楚,检查合作。 右眼瞳孔散大,直接间接对光反射均消失,左眼瞳孔正常,直接、间接对光反射灵敏。右下眼睑可见一长约2.7cm已缝合创口。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临床病历资料、基本案情、鉴定机构检查所见,结合XX附属医院专家意见,综合分析说明如下: 1.被鉴定人张某某眼部外伤致瞳孔括约肌损伤导致瞳孔散大,从其损伤部位、损伤特征及损伤程度分析,符合此次外伤形成。 2.被鉴定人张某某因外伤导致瞳孔括约肌损伤导致瞳孔散大,经XX人民医院检查,右眼瞳孔欠圆,散大约6mm,经XX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专家意见为:瞳孔直径6mm大小,考虑为瞳孔括约肌损伤所致,与外伤有关,右眼目前无前房积血。综合考虑被鉴定人张某某的损伤情况、治疗情况、XX人民医院检查情况、鉴定中心检查情况及XX附属医院专家意见,中心鉴定人合议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4.4.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之规定,将被鉴定人张某某右眼瞳孔散大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检查,被鉴定人张某某右下眼睑可见一长约2.7cm已缝合创口,不足4.5cm,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a“面部软组织创”之规定,将其右下眼睑创口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其右眼视力下降的损伤程度,需三个月后待视力损伤稳定后再行评定。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某某右眼瞳孔散大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右下眼睑创口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其右眼视力下降的损伤程度,需三个月后待视力损伤稳定后再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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