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赵某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赵某某,男,52岁,2018年5月26日因车祸致伤住院治疗。患者委托我鉴定中心对赵某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 2018年5月26日至6月17日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赵某某因“车祸致伤左小腿疼痛伴活动受限2小时”入院。体格检查:左小腿肿胀明显,局部皮肤挫伤,左下腿下段、腓骨头压痛明显,胫腓骨纵向叩击痛阳性,左下肢活动受限,足背动脉、胫后动脉搏动可触及,左下肢皮肤浅感觉正常。 治疗经过:入院后于2018年5月29日在腰麻下行“左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闭合复位髓内钉内固定术”。 出院诊断:1、左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2、左腓骨上段骨折;3、左小腿皮肤软组织挫伤;4、左上臂软组织损伤;5、左小腿肌间静脉血栓形成;6、高血压病。 2. 2018年12月12日至12月14日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赵某某因“左胫骨中下段骨折髓内钉内固定术后6月”入院。体格检查:左髌前及左小腿下段内侧分别可见长约6.0cm、1.5cm、1.5cm陈旧性手术切口愈合瘢痕,愈合良好,压痛阴性,左膝、踝关节功能正常,左足趾活动及感觉正常,血运好。 治疗经过:入院后于2018年12月13日在局麻下行“左胫骨骨折髓内钉内固定术后近端锁钉取出术”。 出院诊断:1、左胫骨骨折髓内钉内固定术后;2、高血压病。 3. 2020年4月26日至4月30日宁夏第五人民医院石嘴山中心医院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赵某某因“左侧胫骨骨折髓内钉内固定术后二年”入院。体格检查:左小腿未见畸形,左髌腱区可见一长约8.0cm的纵行切口瘢痕,左小腿中下段、远端分别可见长约10.0、4.0cm的纵行手术切口瘢痕。左小腿无触压痛及叩击痛,左膝关节、小腿、踝关节及左足各趾活动未见异常,末梢血运好,感觉未见减退。 治疗经过:入院后于2020年4月28日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左侧胫骨骨折术后髓内钉取出术”。 出院诊断:1、左侧胫骨骨折术后;2、左侧腓骨陈旧性骨折;3、高血压病。 4. 2020年5月27日至6月24日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赵某某因“发现左下肢动静脉瘘1年余”入院。体格检查:双下肢未见畸形,左小腿内侧及膝关节下可见陈旧性手术癜痕,愈合良好,左下肢肿胀,以左小腿及足踝部为甚,左小腿皮肤可见色素沉着,局部皮肤青紫,皮下可触及硬结,压痛阳性,左小腿内侧皮肤张力略高,肌张力正常。右下肢小腿可见浅静脉曲张,呈蚓状包块突出皮面,以小腿内侧为甚,局部无红肿,无压痛,皮下未触及硬结,右下肢足靴区皮肤可见色素沉着,局部皮肤无红肿,右下肢深静脉通畅试验〔-)、大隐静脉瓣膜功能不全试验(+)、交通支瓣膜功能试验(+)。双足背动脉搏动正常,肢体活动正常,髋、膝及踝关节活动正常。 治疗经过:入院后于2020年6月1日在局麻下行“左下肢动脉造影术”;于2020年6月10日在局麻下行“左下肢动脉造影、左下肢动静脉瘘栓塞术”;于2020年6月17日在局麻下行“左下肢动脉造影、左下肢动静脉瘘栓塞术”。 出院诊断:1、左下肢动静脉瘘;2、高血压病(1级 高危);3、左下肢胫腓骨骨折术后;4、右髂静脉压迫综合症;5、右下肢慢性静脉功能不全(CEAP分级 C4);6、原发性右下肢深静脉瓣膜功能不全。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神清,轻度跛行步入鉴定室,问答切题,查体合作。左小腿弹力绷带外固定,左膝下可见一长5.0cm、左膝下内侧可见一长4.0cm手术愈合痕,左踝下方、左踝内侧可见三处长分别为1.5cm手术愈合痕。左下肢轻度肿胀,皮温低,左足背动脉搏动明显弱于右侧,左小腿中下段见明显色素沉着。双侧膝、踝关节活动良好。 3.阅片所见: (1)2018年5月26日X线片示:左胫骨中下段及左腓骨上段骨折。 (2)2018年6月15日X线片示:左胫骨中下段骨折内固定术后,对位良好。 (3)2018年8月1日下肢动脉CTA示:考虑左侧胫后动脉分支处动静脉瘘。 (4)2020年4月30日X线片示:左胫骨中下段、腓骨上段骨折骨折术后,骨折端已愈合。 4.其他检查所见: 2018年7月27日宁夏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超声影像诊断报告单示:左侧比目鱼肌内动静脉瘘形成。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送检材料,结合本中心阅片及检验所见分析认为: 1、被鉴定人赵某某2018年5月26日车祸致左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腓骨上段骨折,左小腿皮肤软组织挫伤,左上臂软组织损伤,左小腿肌间静脉血栓形成,左下肢动静脉瘘,现伤情稳定,具备鉴定时机。 2、被鉴定人车祸致左小腿肌间静脉血栓形成,左下肢胫后动静脉瘘,现存在血流循环障碍,局部肿胀,皮温低,色素改变,比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4 )条,被鉴定人之损伤评定为十(拾)级伤残。 3、被鉴定人车祸致左胫骨中下段及左腓骨上段骨折,行左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闭合复位髓内钉内固定术,现左膝、踝关节活动良好,比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被鉴定人之损伤不构成伤残。

【鉴定意见】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被鉴定人赵某某之损伤评定为十(拾)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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