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中专文化,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浍滨小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两万元,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刑期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 2016年1月5日交付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杨某某入监体检时尿妊娠试验阴性,1月15日查尿妊娠试验阳性。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妊娠检查,诊断罪犯杨某某为宫内早孕,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 罪犯杨某某已与丈夫离婚,其弟弟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并愿意作为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监狱对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告知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6年2月20日,南通女子监狱五监区召开全体监区民警会议,提出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南通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南通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提请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南通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核实了罪犯杨某某拟居住地。南通女子监狱委托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司法局调查评估罪犯杨海霞暂予监外执行对其所居住社区影响。侯马市司法局出具了“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同时确认保证人具备条件。 2016年2月26日,南通女子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同意后,南通女子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2月28日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南通女子监狱将提请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南通市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对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6年2月29日南通女子监狱将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罪犯杨妊娠检查情况进行审查,同意南通女子监狱对罪犯杨某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法定程序,材料完整、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同意对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3月9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同意对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6年3月22日南通女子监狱将罪犯杨某某送至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与侯马市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因罪犯杨某某原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南通女子监狱及时办理出监手续并将交接情况通报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并将《罪犯档案转递函》、《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以及罪犯杨某某档案等材料送达山西省监狱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