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日凌晨,褚某某在某市某老年公寓201室,因担心吴某某对其加害,用拐杖、凳子等物品多次击打吴某某头部,致其死亡。因办案中发现褚某某疑似有精神病,故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提请鉴定褚某某作案时有无精神病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无受审能力。
【鉴定过程】
(一)检案摘要 1.被鉴定人一般情况 被鉴定人褚某某,男,73岁,初中文化,无业,离异。 2.案件审查情况 2019年2月1日讯问中,褚某某对自身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能大致交代案发的相关经过。对于动手打老吴的原因,其诉“综合前面好多事情,我跟老吴吵过几次架,我跟馆长也吵过几次架,我跟老吴吵架是因为他总是说我给小费给小周这件事。我跟馆长吵架是因为馆长总是不安排按时给我吃药,他们还处处刁难我。我在昨天晚上的时候,听到老吴跟窗外的一个女的讲话,我怀疑他们要把我搞死,我就想着给他点教训,就想着打他一顿出出气,吓吓他,一打起来就没有尺寸了,哪知道把他给打死了”。自诉2018年12月2日到老年公寓,刚来后不久,就听到有人议论他,是老吴跟别人讲他给护工小周小费,自己曾经为这件事问过老吴,老吴没有承认。案发前一晚,自己又跟老吴说不要瞎讲,老吴讲他“我瞎讲什么啦,你能做我不能说啊?”,“你给小费小周我都看到的,一次是在厕所那边,还有一次是在厕所门口,分别给了200元钱,一共是400元钱”。称自己后来没有再跟老吴啰嗦,就躺着睡觉了。诉“睡到晚上10点多钟的时候,我听到老吴床铺边上的窗外一个女的声音在说:‘那个事情怎么样了’,我朝老吴的床上看了一下,看到老吴从床上下来之后,到了窗户边上说了一句:‘不要烦了,照原计划进行’。他们两个谈过话之后,老吴又上床睡觉了。我当时躺在床上想,他们两个人明后天估计就要对我动手了,要害死我了。我心里越想越气,越想越害怕,我就想着趁着我晚上服用的帕金森的药性还没有过,我身上还有力气,把老吴打一顿出出气,我就起床了,我拿着我的拐杖到了老吴的床边上,用拐杖朝老吴的头上砸了几下子,把他的头给砸破了……”。称确定在窗外跟老吴讲话的女的是老吴的尹姓护工,否认与尹护工有矛盾,但因为给护工小周小费的事情被她知道了,被她讥笑过。对于给护工小周小费的原因,其诉“这里面的风气就这样子,你不给小费,她们里面的护工就百般刁难你,不给我按时吃药按时吃饭什么的”,“我为了让她们能让我按时吃药吃饭,对我好一点,然后我自己主动给她小费的”。 2019年2月2日讯问中,对于殴打老吴的原因,褚某某诉“到了前天晚上,大概晚上十点多钟,我躺在床上没有睡着,我听到房间窗户外面有人说话,是一个女的声音,老吴到了窗户边上,两个人都敲敲窗户,好像传递信号一样,他们讲姓褚的给小费不对头,应该给院长讲这个事情。外面的那个女的又敲了窗户两下,讲一切按原计划进行,男的也就是老吴就嗯嗯两声同意的意思,然后老吴就睡觉了,外面的窗户就没有声音了。我听他们这么讲我觉得他们要告我的状,我心里非常生气,我又睡了半个小时睡不着,心里非常生气,我心里想坏了,他们要对我动手了,我就想不行,我要先动手……”。 3.有关被鉴定人的情况反映 褚某某的儿子褚某反映,“(褚某某)2006年肠癌手术,2014年开始有严重的帕金森综合症,每年都要去南京脑科医院去治疗,就是因为他生活不能自理,我才送他去的敬老院,他每天要吃治疗帕金森的药,吃多了就神经错乱,然后就可能报警,瞎说”。 护工尹某某反映,“我一开门就发现老吴躺在老王床铺的北侧,老褚站在他自己的床边上,老王则在他自己的床上睡觉。老吴身边全是血,老褚身上没有血”。“我在2月1日凌晨0时许,开门看过一次,发现他们三个都睡在床上,我就把门关上了,一直到今天早晨4点多钟,我发现这个情况就汇报了院长,之后应该没有其他人进去过了”。“老王今年已经快90岁了,不能自由行动,平时也很少说话,老吴和老褚相对年轻,平时也不怎么说话,我没有看过他们之间发生矛盾”。 4.补充调查材料 被鉴定人褚某某的儿子反映,褚某某患有帕金森病8、9年余,2015年后病情加重,手部震颤严重,有时还会乱讲乱说,自2016年来每年都要在南京脑科医院住院1、2次。自2018年下半年开始,褚某某经常打电话报警,称自己强奸了小姑娘,有人要追杀他,警察要抓他,有时称东西找不到了,明明有儿子电话,却报警称儿子找不到了。曾在小区内无故撒钱,还拿着盆和刀,在小区里当锣乱敲。因其生活不能自理,故2018年12月开始住养老院,在养老院期间也会打电话报警。称之前和养老院院长谈过,情况再不好就送精神病院,但未来得及就出事了。 养老院院长杨某某反映,未听说褚某某给护工小费的事情,也未发现褚某某和吴某某之间有矛盾及争吵。褚某某在养老院期间曾打过电话报警,还经常缠着护工要药吃。 据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提供的“情况说明”,褚某某自2018年10月以来有9次报警记录,警情内容涉及家中来了十几个人要搬走他的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朋友要强行把他拽走;称自己强奸了同居人的女儿,双方动手,并在民警出警后,指着床上的被子称是同居人的女儿;称有十几个人拿着棍子要打他等。褚某某的儿子以及所在小区的物业人员均反映其精神异常。 (二)精神检查 依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第一鉴定人主检,其他鉴定人辅助和补充检查)。 被鉴定人意识清楚,接触一般,问话能答,简单对答了自己的身体状况,既往的生活、工作经历,及本次案发的相关经过。知道自己犯了罪,对于殴打受害人的原因,与在讯问中所述基本一致,称老吴要把他给护工小费的事情告诉养老中心,之前一两天老吴的尹姓护工就讲了他很多风凉话,“说现在跟金钱有关,不给钱就不管你”。称案发当晚10点多钟时,可能有幻觉,听到老吴跟小尹讲话,说“按原计划进行”,其认为老吴要打死他。问其为何说是幻觉,其诉“我昏得了”。问其当时的具体情况,称当时已经睡下了,但没有睡着,迷迷糊糊的。称确实听到老吴讲话的,诉当时老吴是站起来,在桌子旁边说话,说“按原计划进行”,另外一个在窗外敲玻璃,做手势(事发房间在二楼,窗外不可能站人)。后来又好像听到“毒死他”。问及幻觉的情况,称以前也有过,如在家时看到床上有小娃娃在动,在床上玩,但走过去看又没有了。有时不动的东西,自己却看到东西在动。对打人一事表示后悔,称一失足成千古恨。承认给过护工小周钱,问及给护工钱的原因,其伤心流泪,称自己疼死了,护工却不按时给吃药,并表示是院长指使的。称给了钱,可以按时吃药。称周围人还有其他人对自己也不好,要不是自己身体好,老早就没他这个人了。问及饭菜情况,称虽按时送,但好吃的菜都被送饭的老头在路上给偷吃了,自己有时会去楼下小超市买辣酱吃。 整个过程中,接触尚可,对问题能理解及对答,敏感、多疑,怀疑周围人会害他,怀疑护工、院长故意不给他药吃,存在幻视、幻听及被害妄想,自知力缺如。 (三)辅助检查 脑电图:正常。 头颅MRI:多发腔隙性脑梗死。 韦氏智力测验:IQ79。 艾森克个性测验:性格属中间型,存在精神质特征及神经质特征,未见明显掩饰倾向。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态及医学诊断分析 被鉴定人褚某某,男,73岁,初中文化,无业。现有材料反映褚某某既往有“帕金森病”病史8、9年余,2015年后病情逐渐加重,曾多次在南京脑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8年下半年病情明显加重,震颤严重,生活不能自理。且有精神异常表现,经常乱报警,如称自己强奸了小姑娘,有人要打他,杀他。在小区内乱撒钱,拿着盆和刀出来当锣敲等。后住养老院期间,也曾打电话报警。本次案发后,在讯问中称听到受害人老吴和窗外护工尹某在讲话,说“按原计划进行”,怀疑他们要害自己,于是就打了老吴。目前精神检查中,意识清楚,问话能答,所答与在讯问中基本一致,称听见老吴与护工尹某在讲话,打手势,怀疑要害他。可查及其存在幻视、幻听及被害妄想,对于所听所见虽自称可能是幻觉,但却坚信受害人老吴会害他,并动手殴打老吴,其自知力缺如。辅助检查中,脑电图示正常,头颅MRI示多发腔隙性脑梗死。韦氏智力测验IQ79,因受被鉴定人测试时的配合度、心理因素、注意力等因素影响,不能反映其实际智能状况,与实际智能不符。艾森克个性测验提示其性格属中间型,存在精神质特征及神经质特征,未见明显掩饰倾向。 综合现有文证材料,结合被鉴定人褚某某有“帕金森病”病史,案发前后的表现及本次精神检查所见,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相关标准,诊断褚某某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二)案情相关的法律能力评定 1.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褚某某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案发前存在精神异常表现,敏感多疑,认为护工故意不给他吃药,怀疑周围人讲他坏话,要害他。案发前存在幻听、幻视,称尹站在窗外敲窗户,听到受害人吴某某和护工尹某在讲话,说“按原计划进行”,坚信吴某某要害他,因而殴打受害人吴某某。其作案系在被害妄想直接支配下所为,其丧失了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及控制力,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评定其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2.受审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褚某某对自身的犯罪行为的经过交代基本清楚,对自身行为的性质有一定认识,对殴打吴某某表示后悔,能够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即将面临的后果,依据《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5-2018),评定被鉴定人褚某某目前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褚某某患器质性精神障碍,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