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金某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金某某,男,1975年3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2020年3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2021年3月17日,金某某到锡山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根据金某某夫妻离异、父母年龄较大的实际情况,指定由金某某的姐姐作为其监督人,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所长、社会工作者、村治保主任、监督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了每个成员的责任和义务,特别强调要加强对金某某的经常性教育和动态监管。 二、定制针对性矫正措施 通过与金某某的谈话了解到,其性格偏内向,离异并带一小孩,小孩已成年,父母年纪都较大,而且身体状况都较差。入矫初期,司法所将金某某确定为严管对象,为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一是加强教育引导,突出身份意识教育,要求其严格遵守好各项监管规定,认真接受矫正管理;强调责任意识教育,要多为父母和孩子着想,主动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做一个有担当的人。二是落实好定期报告、集中学习、公益活动制度。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积极参与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和奉献意识。三是做好定期走访与不定期抽查,及时掌握金某某现实表现,为其解决好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三、矫正期间的训诫情况 2021年3月25日,工作人员通过信息化核查发现金某某定位轨迹异常,存在越界情况,随后司法所立即对该情况开展调查核实。经对金某某的定位轨迹查询显示,自2021年3月24日11时至12时40分许,金某某定位轨迹显示在常熟市。工作人员随即联系金某某,要求其立即到司法所报到。下午1时许,金某某与同行人员戴某某来到司法所,说明了越界的具体情况并接受调查核实。过程是戴某某请金某某及其朋友范某、范某某共4人一起开车去常熟市吃午饭,金某某于2021年3月24日10点离开无锡,当日下午1时回到无锡,期间在常熟市的逗留时间大概为两个小时。 金某某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执行地,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鉴于其不假外出时间较短、距离较近,情节轻微,司法所据此向锡山区司法局提出给予金某某训诫处理建议,对其作出了训诫。 四、给予训诫的效果 经过训诫处理后,金某某对社区矫正的认识有了明显的提升,行为得到较好的改观,遇事能主动汇报。在矫正期内,金某某能够服从司法所管理教育,按规定完成学习、社区服务及上交书面汇报,在司法所的教育管理下,金某某的工作、生活状态一直保持稳定,特别是与他人相处关系上也逐渐趋向开放友好,无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按期顺利解矫。

【案例注解】

本案中,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以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违规行为及时作出处罚,对于强化其遵纪守法、遵规守纪意识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也是规范其矫正期间个人行为的重要手段。具体实践中,社区矫正机构应切实加以把握利用,充分体现社区矫正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并以此促进和提升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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