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2000年5月24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矫正期限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王某于2018年1月9日到姜堰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针对王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司法所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确定社区矫正教育重点集中在普及法律知识、心理疏导及人际交往上;采取个别谈话、心理疏导等方式对王某开展个别化帮教,利用社会力量通过思想教育矫正和加强行为监督使其放弃犯罪意识,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依托矫正小组成员特别是学校老师和家人,深入了解工作生活情况,督促其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同时,针对王某不按时报到及违反电子定位管理规定被警告处分的情况,司法所适时调整矫正方案。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入矫以来,司法所从懂法、知法、守法上对王某进行认罪悔罪教育,帮助其查找自身犯罪原因和行为恶习。针对王某在外就读的特殊情况,司法所不定期对王某进行法律知识及矫正成功回归社会案例的讲解和教育,不断提升守法意识;筛选出适合未成年教育的素材,开展针对性教育,让法律知识不只是以枯燥的文字形式来传达,加深印象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不定期开展个别谈话,协调学校老师帮助他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种种难处。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服务,让其参加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到敬老院服务等。每到重要时间节点,司法所还将其编入志愿者队伍,让其以社区志愿者身份参加社区服务,进一步提升其为社区、为他人服务的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团队意识。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入矫初期,针对王某抵触社区矫正的情况,司法所邀请心理咨询师不定期地开展心理辅导及谈话教育。逐渐地,王某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态度由戒备转向信任,由疏远转向亲近,消除了抵触心理。 (五)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针对王某在校学生的身份,司法所动员任课老师和班主任以及“五老”志愿者参与对王某的教育矫正工作,及时掌握王某的学习生活情况,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纠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经过教育矫正,王某转变为认罪悔罪、服从监管,能够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教育矫正取得了实效。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机构应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年龄、社会经历、犯罪类型、家庭关系、生活情况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因人施矫,社区矫正工作才能取得实效。本案中,鉴于王某系未成年犯罪且为初犯,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司法所首先开展针对性的法治教育,使其具有认罪悔罪态度和在刑意识;其次,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矫正工作,并考虑到王某未成年,采取个别化的思想教育、心理疏导,成效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