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某日,无锡市某幼儿园学生张某某在教室课间休息时,不慎将随身携带的塑料水瓶盖抛掷在同班同学李某某头部,造成李某某右眉角受伤。经医院诊断,李某某右眉角擦伤,伤口约1厘米,缝合4针。李某某父母与张某某父母就该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性质认定、医疗费用、责任承担以及后续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向无锡市锡山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以下简称调委会)提起调解申请,调委会接受了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首先走访了学校,向该校校长、班主任详细了解事件发生经过以及校方采取的措施,随后又分别电话联系了两个孩子的父母,听取他们对该事件的看法,重点了解了李某某父母的诉求。 经过初步沟通,调解员对各方达成的共识和争议的焦点分别进行了梳理,发现受害方和加害方对事件本身的经过并无异议,双方孩子父母也认可校方在帮助李某某及时治疗过程中所做的工作,事件最大的争议源自对赔偿金额的认定。李某某父母认为,这起意外事故是由张某某导致的,自己孩子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应当由张某某父母全额进行承担,此外,还认为此次事故将使李某某脸部留下疤痕,考虑到李某某是女孩,要求张某某父母支付2万元作为对李某某的精神赔偿。而张某某父母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孩子之间吵闹受伤是很正常的,况且孩子受伤并不严重,他们最多出于人道主义支付少额的补偿费。双方在赔偿金数额上存在较大分歧。 随后,调解员就此次事件中的责任划分咨询了某法律服务社执业律师,同时上网查阅了国内类似事件的处理方式,仔细研究了法律法规,确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次事件发生在校园内,事发后学校也及时地进行送医救助,然而鉴于李某某未到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学校前期虽也进行了一定的安全教育工作,但仍然无法证明自身在本次事件中完全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学校仍应承担一定责任。但是调解员前期调查了解到,两个孩子的父母都不想与学校闹翻,都未要求学校承担责任。考虑到这个层面,调解员明确了方向,不再追究学校责任,围绕李某某父母与张某某父母间的赔偿责任划分展开调解。 5月某日下午,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一轮调解。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宣读了人民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其次,调委会邀请该街道法律服务社执业律师从专业角度向双方当事人就《侵权责任法》《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以及《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明确双方责任。解读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指出张某某的投掷瓶盖行为与李某某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张某某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张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即张某某父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随后,调解员通过网上真实案例的列举以及法律法规条款再次解释,进一步明确张某某父母在该起事件中所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到此,作为孩子法定监护人,张某某父母在赔偿金额问题上开始有所松动。这为下一轮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前期调查走访的过程中,调解员还了解到,张某某系家中幼子,父亲在本地一家私人工厂做操作工,母亲为下岗职工,姐姐在外地上大学,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全靠父亲微薄的工资收入支撑起整个家庭。考虑到这个特殊情况,调解员在第二轮调解的过程中适时刹车进行缓冲,和李某某家长进行沟通,推心置腹,对张某某家的困难情况做出解释说明,也获得了李某某家长的理解,同意适当减轻张某某家长的赔偿责任。 经过前期的准备工作和前两轮的调解工作,在全面掌握双方学生家长心理承受底线,双方对赔偿金数额差距逐渐缩小的前提下,调解员把握时机,当机立断组织双方进行第三轮调解。5月某日,经过调解员反复多次走访、调查、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金数额达成一致,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由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张某某父母承担此次李某某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全部赔偿责任。 2.张某某父母一次性支付给李某某父母0.6万元赔偿款,此款项包含但不限于李某某的医疗费、营养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 3.上诉款项的支付方式为:张某某父母于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微信转账0.6万元至李某某父母微信账户。 4.李某某父母自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得再以本次事件为由向张某某父母要求任何补偿和赔偿,不得再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主张其他任何权利。本纠纷一次性处理,无其他纠葛,双方永不反悔。
【案例点评】
近年来,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频频发生,本次纠纷就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意外事件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通过调解员依法、依情、依理的人性化调处,使得得以妥善化解。 本案中,调解员始终注重用真心去化解、用诚心去沟通、用耐心去说服、用热心去协调、用爱心去感化。针对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调解员法理情结合,在合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劝导受害方当事人适当降低赔偿标准,使得纠纷得以快速解决,让所有当事人都能感受法治的温情和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