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男,1988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居住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2017年5月,因交通肇事罪被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2017年6月29日,张某到包头市九原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根据张某自身情况,司法所从与其关系最密切、最贴近其生活、最能了解掌握情况的角度考虑,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张某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了矫正小组的义务。矫正过程中,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紧密联系,充分发挥村干部对村情、村务等信息的熟悉掌握和其妻子对他的亲情关怀的作用,为张某构建健康的社会关系网络,通过定期报告与不定期走访核查等方式,以正能量影响张某的思想和行为。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张某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张某与受害人家属自行调解达成协议,取得书面谅解。庭审中张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通过走访其家庭和村委会了解到,张某会烹饪技艺,比较勤劳。此次事故的发生与张某的疏忽大意、法律意识淡薄有关。综合以上情况,司法所结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制定了个性化的矫正方案,重点包括加强法律教育、加强其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提升其法制意识、促使其加强自律等方面措施。矫正方案如下: 1.加强监管制度,佩戴定位手机手环,实施定位监控,依法对张某的活动范围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以掌握其行踪轨迹。 2.通过要求张某每月见面谈话上交思想汇报、定期对其进行走访等措施,了解、掌握张某的表现和实际情况,定期学习法律法规督促其遵纪守法、遵守矫正规定。 3.由近亲属参与矫正小组,借助亲情的力量加强帮教效果,使张某认识到,如果再犯罪,付出的代价就是现在幸福和睦的生活。 4.通过组织张某参加公益劳动,提升其社会归属感,为其再社会化做好准备。 5.关注张某心理动态,定期和张某谈心,做好思想工作。发现张某心理问题,及时进行疏导,积极帮其化解心结。使张某摆正心态、重新树立起积极向上的信心。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矫正中,司法所要求张某每月当面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学习、参与劳动等情况,若发生影响工作、生活、家庭变化的事件,接触不利矫正的人员等情况随时报告,在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及时报告。矫正至今,张某能够遵守规定,生活平稳,没有发生重大变故。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综合张某基本情况、日常表现、犯罪类型、心理特征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管理等级为普通管理。建立相关考核奖励机制,每季度、年度进行阶段性评价和考核,据其表现,公开进行表扬或批评,采取针对性的矫治措施,调整管理类别。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依法接收入矫时,为张某佩戴了防分离手环和定位监管手机,采集录入了图像和指纹信息,要求其遵循使用说明,在规定范围内活动、保持信号良好,保持定位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并督促其爱护保养。张某基本能够遵守规定,正常使用和报告设备问题,没有私自外出、越界等违规行为。 (六)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通过电话沟通,查看定位轨迹,定期走访与不定期地入户,深入张某生活工作场所与其面谈,与矫正小组成员谈话等正面与侧面相结合的方式,了解其生活情况、心理状态、行为轨迹,核查了解情况。张某基本一直在本市活动,平时和朋友一起做消防工程,生活比较平稳,与张某报告情况基本吻合。 (七)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为保证规范执法,确保各项社区矫正工作有效落实,区司法局与区检察院不定期检查司法所日常管理情况,加强社区矫正规范化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张某接受矫正以来,对法律法规有了更多的了解,法律意识得以增强,能够认识到自身犯罪这一事实,认罪悔罪,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张某能够关注司法所的各项通知和要求,积极配合监管,按时报告,发现定位手机手环报警次数较多能够主动到司法局汇报并寻求解决方法。能够自食其力,获得了亲属的肯定和村民给予的积极评价。
【小结(或反思)】
张某在初入矫时,思想波动大,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有抵触情绪,司法所本着以人为本的矫正原则,通过法治教育、道德教育、感化教育和社区服务等一系列矫正措施,帮助张某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重新回归社会。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应当根据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的特殊性,制定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在这个基础上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和帮扶,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积极进行改造。引导、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顺利通过矫正期,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