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蹇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蹇某某,女,1960年07月15日出生,北京市人,初中文化,西北轴承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广州市海珠区。因职务侵占罪,2011年12月1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银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违法所得2087863.97元依法予以追缴)。刑期自2010年05月20日起至2020年05月1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06月1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宁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07月2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刑执字第56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零二十天,刑期自2010年05月20日起至2019年02月2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蹇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管服教,在思想上,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及家庭所带来的危害,改造态度端正,身份意识明确,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落实互监制度。遵守生活卫生制度,保持内务和个人卫生整洁。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够服从分配,虚心学习劳动技术,较快掌握生产技术要领,尊重工人师傅,认真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三课”考试成绩优秀。自2015年04月至2017年07月计分期间,获得4个表扬奖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 2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宁高法[2017] 138号)三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罪犯蹇某某符合假释条件。 监狱发函致其户籍所在地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对该犯的出监居住环境进行评估。司法局经调查,罪犯蹇某某在银川市有一80多岁的母亲,儿子芦某某在广州做生意,西夏区为蹇某某名下房产。据芦某某陈述其母亲蹇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认识清楚。鉴于蹇某某在西夏区有稳定的居住地,对此次犯罪认识清楚,态度端正,同时有有效的监督人,具备在辖区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司法局评估意见为:适合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根据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的评估意见,罪犯蹇某某个人申请,监区提请和办理罪犯假释案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评估小组集体评估,做出书面评估意见:罪犯蹇某某“无再犯罪的危险”。 并将监区假释评估意见报送刑罚执行科,作为监狱提请和办理罪犯假释案件评估会议的评估依据。监区于2017年11月7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邀请监狱纪检监察室人员参会,对该犯的假释建议集体合议,监区提请建议假释,并将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 经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审查,狱政管理科、狱内侦查科、教育与劳动改造科、生活卫生科、心理矫治中心对该犯的改造状态、三课教育情况、生产劳动情况、生活卫生情况、心理测试情况以及拟假释罪犯是否有余漏罪、坦白检举等情节、数据分析得出的罪犯蹇某某适合假释的评估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关于对拟假释罪犯假释危险性评估的报告,评定为:假释后基本无危险罪犯。2017年11月0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审查建议该犯假释。2017年11月10日监狱评审委员会建议该犯假释。2017年11月1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罪犯蹇某某符合假释条件。于2017年11月10日在全狱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公示期间,全狱警察、职工、服刑人员,对罪犯蹇某某提请和办理假释案件没有异议。2017年11月23日,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假释检察意见书意见为:经审查,罪犯蹇某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11月17提出对该犯的假释建议书,报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以(2017)宁01刑更546号刑事裁定书认为,罪犯蹇某某自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罚至今,已实际执行刑期七年余,超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违法所得2087863.97元已依法退赔追缴,确有悔改表现,其自己有固定住所,愿意积极配合社区进行监管,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关于对拟假释罪犯减刑危险性评估的报告,评定为:适合假释,出监后基本无危险罪犯,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也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罪犯蹇某某符合刑法规定的假释条件,可予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7年12月29日裁定:对罪犯蹇某某予以假释,假释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02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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